國稅函[2000]961號
頒布時間:2000-11-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深圳能源總公司、深圳能源投資公司應當依法征收營業稅的情況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桂地稅報[2000]56號)收悉。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據《報告》反映,1997年初,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在你區欽州市投資創辦了深圳能源(欽州)實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欽州公司”),兩家分別占有欽州公司75%和25%的股份。由于受國家產業政策調整的影響,這兩家公司(以下簡稱“轉讓方”)于2000年5月將其擁有的欽州公司的全部股份轉讓給中國石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石油總公司(后兩家公司以下簡稱“受讓方”)。在簽定股權轉讓合同時,在合同中注明欽州公司原有的債務仍由轉讓方負責清償。
在上述企業股權轉讓行為中,轉讓方并未先將欽州公司這一獨立法人解散,在清償完欽州公司的債權債務后,將所剩余的不動產、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收歸轉讓方所有,再以轉讓方的名義轉讓或銷售,而只是將其擁有的欽州公司的股權轉讓給受讓方。
不論是轉讓方轉讓股權以前,還是在轉讓股權以后,欽州公司的獨立法人資格并未取消,原屬于欽州公司各項資產,均仍屬于欽州公司這一獨立法人所有。欽州公司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后并未發生銷售不動產或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因此,按照稅收法規規定,對于轉讓方轉讓欽州公司的股權行為,不論債權債務如何處置,均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