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2000]32號
頒布時間:2000-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根據財稅[2009]8號文件規定,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國務院已批準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重組改制方案及有關稅收政策調整方案,現將《油氣田企業增值稅暫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油氣田企業增值稅暫行管理方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重組改制方案及有關稅收政策調整方案,為促進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重組改制,加強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的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原油、天然氣生產的企業。具體包括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石油集團)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石化集團)重組改制后分成的油氣田分(子)公司和存續公司以及其他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以下簡稱油氣田企業),不包括經國務院批準適用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油氣田企業。
存續公司是指石油、石化集團重組改制后留存的企業。
第三條 增值稅納稅人的確定:
(一)從事生產銷售原油、天然氣等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油氣田企業為增值稅納稅人。
(二)石油、石化集團控股的油氣田分(子)公司為增值稅納稅人。
(三)石油、石化集團所屬的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提供生產性勞務的企業為納稅人。
第四條 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提供的生產性勞務應繳納增值稅。
生產性勞務是指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從地質普查、勘探開發到原油天然氣銷售的一系列生產過程所發生的勞務,生產性勞務的具體范圍見附件一。
第五條 納稅人提供生產性勞務,增值稅稅率為17%.
第六條 各油氣田企業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之間相互提供的用于生產的貨物及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生產性勞務(下同)。
第七條 油氣田企業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 購進固定資產。
(二) 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非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建造非生產性建筑及構筑物。
(三) 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四) 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包括所屬的學校、醫院、飯店、招待所、托兒所(幼兒園)、療養院、文化娛樂單位等部門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六)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油氣田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是指列入《油氣田企業購進固定資產目錄》(附件二)的資產。
第八條 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接受其他油氣田企業提供的生產性勞務,可憑勞務提供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額予以抵扣。
第九條 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油氣田企業由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根據油氣田企業計算的應納增值稅額匯總后,按照各油氣田(井口)產量比例進行分配,然后由各油氣田按所分配的應納增值稅額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油氣田企業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將有關資料傳遞各油氣田所在地稅務機關。對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的油氣田企業,其增值稅的計算繳納方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第十條 油氣田企業向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他油氣田企業提供生產性勞務,應當在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或注冊稅務登記,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經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計算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十一條 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提供的生產性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油氣田企業收訖勞務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勞務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其中,建筑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一) 實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進行工程合同價款結算的當天。
(二) 實行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后結算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
(三) 實行按工程進度劃分不同階段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各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
(四) 實行其他結算方式的工程項目,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包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當天。
第十二條 油氣田企業應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其機構內部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應辦理注冊稅務登記。
第十三條 油氣田企業所需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以采取納稅人統一集中領購、發放和管理的方法,也可以由機構內部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分別領購。
第十四條 油氣田企業統一申報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應繳納的增值稅,納稅期限分別 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油氣田企業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核定。
油氣田企業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 1日、3日、5日、10日、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第十五條 現行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
增值稅生產性勞務征收范圍注釋
一、地質勘探
是指根據地質學、物理學和化學原理,憑借各種儀器設備觀測地下情況,研究地殼的性質與結構,借以尋找原油、天然氣的工作。種類包括:地質測量;控制地形測量;重力法;磁力法;電法;陸地海灘二維(或三維、四維)地震勘探;垂直地震測井法(即VSP測井法);衛星定位;地球化學勘探;井間地震;電磁勘探;多波地震勘探;遙感和遙測;探井;資料(數據)處理、解釋和研究。
二、鉆井(含測鉆)
是指初步探明儲藏有油氣水后,通過鉆具(鉆關、鉆桿、鉆鋌)對地層鉆孔,然后用套、油管聯接并向下延伸到油氣水層,并將油氣水分離出來的過程。鉆井工程分為探井和開發井。探井包括地質井、參數井、預探井、評價井等;開發井包括采油井、采氣井、注水(氣)井以及調整井、檢查研究井、擴邊井等,其有關過程包括:
(一)新老區臨時工程建設。是指為鉆井前期準備而進行的臨時性工程。含臨時房屋修建、臨時公路和井場道路的修建、供水(電)工程的建設、保溫工程建設。
(二)鉆前準備工程。指為鉆機開鉆創造必要條件而進行的各項準備工程。含鉆機、井架、井控、固控設施井口工具的安裝及維修。
(三)鉆井施工工程。包括鉆井、井控、固控所需設備、材料及新老區臨時工程所需材料的裝卸及搬運。
(四)試油(氣)工程。包括完鉆試油、特種作業及其他配套工程。
(五)技術服務:包括定向井技術、水平井技術、打撈技術、欠平衡技術、泥漿技術、隨鉆測量、陀螺測量、電子多點、電子單點、磁性單多點、隨鉆、通井、套管開窗、直井測鉆、軟件數據處理、小井眼加深、鉆井液、頂部驅動鉆井、化學監測。
(六)海洋鉆井:包括鉆井船拖航定位、海洋環保、安全求生設備保養檢查、試油點火等特殊作業。
三、測井
是指在井孔中利用測試儀器,根據物理和化學原理,間接獲取地層和井眼信息,包括信息采集、處理、解釋和油井射孔。根據測井信息,評價儲(產)層巖性、物性、含油性、生產能力及固井質量、射孔質量、套管質量、井下作業效果等。按物理方法,主要有電法測井、聲波測井、核(放射性)測井、磁測井、力測井,熱測井、化學測井;按完井方式分裸眼井測井和套管井測井;按開采階段分勘探測井和開發測井,開發測井包括生產測井、工程測井和產層參數測井。
四、錄井
是指鉆井過程中隨著鉆井錄取各種必要資料的工藝過程。有關項目包括:地質、氣測、綜合、地化錄井;錄井資料分析及解釋;地質綜合研究;測量工程;單井評價;古生物、巖礦、色譜分析;錄井新技術開發、轉讓咨詢;非地震方法勘探;油層工程研究;其他技術服務項目。
五、試井
是指確定井的生產能力和研究油層參數及地下動態,對井進行的專門測試工作。應用試井測試手段可以確定油氣藏壓力系統、儲層特性、生產能力和進行動態預測,判斷油氣藏邊界、評價井下作業效果和估算儲量等。包括高壓井和低壓試井。
六、固井
是指向井內下入一定尺寸的套管柱,并在周圍注入水泥,將井壁與套管的空隙固定,以封隔疏松易塌易漏等地層、封隔油氣水層,防止互相竄漏并形成油氣通道。具體項目包括:表面固井,技術套管固井、油層固井、套管固井、特殊固井。
七、井下作業
是指在油氣開發過程中,根據油氣田投產、調整、改造、完善、挖潛的需要,利用地面和井下設備、工具,對油、氣、水井采取各種井下作業技術措施,以達到維護油氣水井正常生產或提高注采量,改善油層滲透條件及井的技術狀況,提高采油速度和最終采收率。具體項目包括:新井投產、投注、維護作業、措施作業、油水井大修、試油測試、試采、軟件解釋。
八、管道及油氣集輸工程
是指把油氣井生產的原油和伴生氣收集起來,再進行初加工并輸送出去而建設的過程。包括:修建井(平)臺、井口裝置、管線、計量站、接轉站、聯合站、油氣穩定站、凈化站(廠)、污水處理站、中間加熱加壓站、長輸管線等工程。
九、油氣生產的注水(汽、化學試劑)工程
是指為確保油(氣)田穩產高產,保持地下油層的壓力,提高油氣采收率,而向油層內注水(汽、化學試劑)所建設的地面設施工程。包括:
(一)注水工程。包括修建水源、注水井裝置、配水間、注水站、注水管線等工程;
(二)注汽工程。是指稠油油田為開采稠油而修建的向油層注入高壓蒸汽的地面設施工程。包括:修建的蒸汽發生器站、注汽管網、配注站、注汽井口及相應的各系統工程;
(三)三次采油工程。是指為提高原油采收率,確保油田產量,而向油層內注聚合物、二氧化碳、微生物、酸堿、表面活性劑等其他新技術,而建設的地面設施工程。包括:修建注入各場站、管網及相應的各系統工程;產出液處理的凈化場(站)及管網工程等。
十、灘海油田工程
是指為勘探開發灘海油田所建設的生產設施工程,包括:修建人工島、鉆井平臺、采油平臺、生產平臺、海堤路、海上電力通訊、海底管線、海上運輸、應急系統等海上生產設施及相應的各系統工程。
十一、供排水工程
是指為維持油(氣)田正常生產及保證安全所建設的調節水源、管線、泵站等系統工程以及防洪排澇工程。包括:修建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污水處理工程、防洪排澇工程等。
十二、供電工程
是指為保證油(氣)田正常生產和照明而建設的供、輸、變電的系統工程。
十三、通訊工程
是指在油(氣)田建設中為保持電信聯絡而修建的通訊工程。包括修建發射臺、線路、差轉臺(站)等設施。
十四、油田建設工程
是指根據油氣田生產的需要,在油氣田內部修建的道路、橋涵、河堤、鐵路專用線、專用碼頭和海堤等設施。
十五、其他
是指油氣田內部為維持油氣的正常生產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勞務。包括:運輸、租賃油氣田生產所需的儀器(材料、設備),以及設計、提供信息、檢測、計量、環保、消防等服務。
油氣田企業購進固定資產目錄
序號 | 固定資產類別 | 固 定 資 產 名 稱 |
一 | 石油專用設備 | |
1 | 鉆機 | |
2 | 水泥車 | |
3 | 液罐車 | |
4 | 壓裂車 | |
5 | 酸化車 | |
6 | 試井車 | |
7 | 清蠟車 | |
8 | 洗井車 | |
9 | 混砂車 | |
10 | 拉砂車 | |
11 | 液氮罐(泵)車 | |
12 | 配液車 | |
13 | 下灰車 | |
14 | 水泥攪拌車 | |
15 | 管漿車 | |
16 | 壓風機 | |
17 | 儀表車 | |
18 | 儀器車 | |
19 | 震源(車) | |
20 | 電纜絞車 | |
21 | 測井支架車 | |
22 | 打撥樁車 | |
23 | 拉源車 | |
24 | 爆炸車 | |
25 | 沙漠車 | |
26 | 射孔絞車 | |
27 | 立放運井架車 | |
28 | 泥漿化驗車 | |
29 | 防砂作業車 | |
二 | 施工設備 | |
1 | 汽車吊 | |
2 | 裝載機 | |
3 | 挖掘機 | |
4 | 推土機 | |
5 | 拖拉機 | |
6 | 平地機 | |
7 | 壓路機 | |
8 | 攤鋪機 | |
9 | 抓管機 | |
10 | 履帶式拖拉機 | |
11 | 鉆孔立桿機 | |
12 | 瀝青灑布機 | |
三 | 運輸設備 |
|
1 | 卡車 | |
2 | 自卸車 | |
3 | 客貨車 | |
4 | 油水罐車 | |
5 | 隨車吊車 | |
6 | 管子拖車 | |
7 | 平板拖車 | |
8 | 掛車 | |
9 | 大客車 | |
10 | 中客車 | |
11 | 旅行車 | |
12 | 轎車 | |
13 | 吉普車 | |
14 | 地質化驗車 | |
15 | 消防車 | |
16 | 干粉消防車 | |
17 | 巡井車 | |
18 | 油水化驗車 | |
19 | 水陸兩用車 | |
20 | 設備監測車 | |
21 | 通信車 | |
22 | 送班車 | |
23 | 工程修理車 | |
24 | 救護車 | |
25 | 警車 | |
26 | 囚車 | |
27 | 帶電作業車 | |
28 | 環保衛生車 | |
29 | 餐車 | |
30 | 冷藏車 | |
31 | 液化氣罐車 | |
32 | 計量檢測車 | |
33 | 科普車 | |
34 | 安監車 | |
35 | 綜合養路車 | |
四 | 動力設備 |
|
1 | 蒸汽發電機組 | |
2 | 內燃機發電機組 | |
3 | 燃汽輪發電機組 | |
五 | 機修加工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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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車床 | |
2 | 鉆床 | |
3 | 銑床 | |
4 | 刨床 | |
5 | 插床 | |
6 | 鍛壓機 | |
7 | 制壓機 | |
8 | 制管機 | |
9 | 制溫機 | |
10 | 套管接箍機 | |
11 | 制氧機 | |
12 | 木工機械 | |
13 | 磨床 | |
14 | 鏜床 | |
15 | 齒輪加工機床 | |
16 | 螺紋加工機床 | |
17 | 拉床 | |
18 | 電加工機床 | |
六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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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氣墊船 | |
2 | 登陸艇 | |
3 | 大型計算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