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9]533號
頒布時間:1999-08-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要求明確“鉑金”首飾是否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請示》(浙國稅流[1999]57號)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鉑金首飾,俗稱白金首飾,是以鉑金屬為原料制作的一種貴重首飾。根據規定,凡以金,銀,白金,寶石,珍珠,鉆石,翡翠,珊瑚,瑪瑙等高貴稀有物質以及其他金屬,人造寶石等制作的各種金銀首飾及鑲嵌首飾,都屬于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因此,對以鉑金屬制作的鉑金首飾,應該征收消費稅。鑒于鉑金與純金,銀是不同元素的兩種貴重金屬,因此,鉑金首飾應該在生產銷售環節依10%的稅率征收消費稅。請依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