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7]504號
頒布時間:1997-09-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廈門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你局(廈國稅流[1997]020號)收悉,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026號)第三條中所規定的電信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是指電信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無線發射電信服務。因此,對廈門市郵電縱橫股份有限公司移動通信設備維修中心(以下簡稱維修中心)的應稅行為不能認定為提供電信勞務。
二、維修中心銷售傳呼機,移動電話,其他通訊器材以及修理通訊器材而取得的收入,均應征收增值稅。
三、鑒于過去對維修中心征稅問題是由于企業經營,核算方式混亂以及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財稅字[1994]026號理解不一致引起的,因此,對以往改變稅種屬性,混淆級次庫別不再追究。自我局批復之日起,對維修中心上述收入改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