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7]063號
頒布時間:1997-05-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最近,一些地方和部門要求對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收入是否應征收營業稅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社會團體按財政部門或民政部門規定標準收取的會費,是非應稅收入,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二、社會團體會費,是指社會團體在國家法規,政策許可的范圍內,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收取的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的款額。
三、本通知所稱的社會團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家社團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協會,學會,聯合會,研究會,基金會,聯誼會,促進會,商會等民間群眾社會組織。
四、各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中科協,青聯,臺聯,僑聯收取的黨費,會費,比照上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