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6]635號
頒布時間:1996-11-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閩地稅政-[1996]031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關于“存款行為,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對郵政部門將郵政匯兌資金存入人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079)中關于“對一般貸款業務,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額征稅”的規定,人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郵政部門發放貸款,不論用途如何,均屬于一般貸款業務,對其取得的利息收入應一律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