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4]303號
頒布時間:1994-06-09 09:26:12.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江西省稅務局:
你局贛稅發[1994]210號請示悉。關于CH1010微型廂式貨車,農用拖拉機,收割機,手扶拖拉機的專用農用輪胎征收消費稅問題,現答復如下:
一、你省昌河飛機工業公司生產的CH1010微型廂式貨車,雖經有關部門鑒定為微型廂式貨車,但據調查,該系列貨車主要作改裝小客車之用,且改裝簡便易行。另外,它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小客車”的特點和功能,是與貨車有所區別的。因此,為了平衡稅收負擔,堵塞稅收征管中的漏洞,對企業生產的微型廂式車,無論其名稱如何,均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二、根據《消費稅稅目注釋》的規定,汽車輪胎是指用于各種汽車,掛車,專用車和其他機動車上的內,外胎,不包括農用拖拉機,收割機,手扶拖拉機的專用輪胎。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