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4]116
頒布時間:1994-04-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管理,幫助小規模納稅人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稅發[2009]7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第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上款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標準為:
?。ㄒ唬氖仑浳锷a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
?。ǘ氖仑浳锱l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第三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小規模企業(未超過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帳簿健全,能準確核算并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并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可將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第四條 認定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的權限,在縣級以上稅務機關。
第五條 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銷售額×征收率
以上公式中,征收率為6%。
第六條 為了既有利于加強專用發票的管理,又不影響小規模企業的銷售,對會計核算暫時不健全,但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小規模企業,經縣(市)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在規定期限內其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可由所在地稅務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專用發票“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其本身應納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6%:“稅額”欄填寫其本身應納的稅額,即按銷售額依照6%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
第七條 基層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小規模生產企業財會人員的培訓,幫助建立會計帳簿,只要小規模企業有會計,有帳冊,能夠正確計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并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就可以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第八條 對沒有條件設置專職會計人員的小規模企業,在納稅人自愿并配有本單位兼職會計人員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使兼職人員盡快獨立工作,進行會計核算。
(一)由稅務機關幫助小規模企業從稅務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聘請會計人員建帳、核算。
?。ǘ┯啥悇諜C關組織從事過財會業務,有一定工作經驗,政治上可靠,遵紀守法的離、退休會計人員,幫助小規模企業建帳、核算。
?。ㄈ┰诼殨嬋藛T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到小規模企業兼任會計。
第九條 小規模企業可以單獨聘請會計人員,也可以幾個企業聯合聘請會計人員。
第十條 從事貨物零售業務的小規模企業,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第十一條 在職的會計人員兼職或離、退休會計人員到小規模企業從事會計工作,其有關記帳代理的事項,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