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4]381號
頒布時間:1994-07-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福建、江蘇、河北、廣東省稅務局,北京、大連市稅務局:
接一九九四年六月六日華能國財[1994]325號《關于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稅務處理問題的請示》稱: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華能國際電力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所屬的華能大連、福州、南通、上安、汕頭五家電廠重新改制成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并經國家證券委批準,股份公司在美國上市發行股票。關于股份公司及其所屬電廠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經研究,明確如下:
一、關于股份公司所屬電廠繳納企業所得稅地點的問題
股份公司所屬的各家電廠,各自獨立從事經營活動,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可繼續比照原國家稅務局(89)國稅外字第327號《關于特準華能國際電力開發公司所建電廠改變繳納所得稅地點的通知》的規定,各自分別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關于股份公司所屬電廠適用稅收優惠待遇問題
股份公司所屬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規定的適用減低稅率征稅地區內的大連、福州、南通、汕頭四家電廠可適用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上安電廠適用3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上述五家電廠可分別繼續享受稅法規定減免稅期剩余年度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
三、關于股份公司固定資產折舊的問題
股份公司現有的固定資產按其重組確認的價值,不減除預估殘值,以折舊年限15年,采用直線法綜合計提折舊;以后新增的固定資產按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四、關于開發公司重組投資的資產增值部分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開發公司以原所屬大連、福州、南通、上安、汕頭五家電廠的資產作為投資組成股份公司。經評估確認的價值超過原帳面凈值的凈增值部分,應并入其1994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應納稅額可按上述各電廠資產凈增值額減除尚未攤銷的遞延匯總損失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各電廠1994年度所適用的稅率和減免稅優惠計算。考慮到開發公司資產重估增值額較大,1994年度一次繳納稅有困難,可將依上述辦法計算的納稅額平均分五年繳清。
五、關于股份公司所屬電廠稅負提高返還問題
鑒于該公司所屬大連、福州、南通、上安、汕頭五家電廠重新改制后,其經濟實體沒有變化,電力又是國家鼓勵發展的能源項目,上述電廠由于改征增值稅增加稅負,多繳稅款的部分準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15號文件規定給予退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