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0]第1009號
頒布時間:2000-12-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欠繳稅金核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現將各類欠繳稅金的賬務處理方法明確如下:
一、關于“待清理呆賬稅金”科目的賬務處理
(一)發生各類呆賬稅金時,根據“呆賬稅金確認通知書”,借記“待清理呆帳稅金”科目,貸記“待征”類科目。
(二)發生某類呆賬稅金轉為另一類呆賬稅金的,根據“呆賬稅金確認通知書”進行轉賬。
(三)關停企業因各種原因恢復生產,其不足三年的呆賬稅金轉為往年陳欠,借記“待征”類科目(往年陳欠),貸記“待清理呆帳稅金”(關停企業呆賬稅金)。
(四)清回呆賬稅金的,不再從“待征”類科目過渡,直接從“待清理呆賬稅金”科目轉入“上解”類或“在途稅金”科目,借記“上解”類或“在途稅金”科目,貸記“待清理呆賬稅金”科目。
(五)改組企業發生以期初存貨和留抵進項稅額抵頂呆賬稅金的,借記“應征”類科目,貸記“待清理呆賬稅金”科目。
二、關于“待征”類科目的賬務處理
(一)批準緩征稅款時,根據批準書作“緩征稅款”增加的賬務處理;發生呆賬稅金轉待征稅金和某類待征稅金轉另一類待征稅金時,由稅收會計直接填制記帳憑證作帳務處理。
(二)改組企業發生以期初存貨和留抵進項稅額抵頂待征稅金的,借記“應征”類科目,貸記“待征”類科目。
三、關于“損失稅金核銷——核銷死欠”科目的賬務處理由于入庫單位可以直接依據“核銷死欠確認通知書”作核銷死欠的賬務處理,不再需要從“待清理呆賬稅金”科目過渡,因此,各核算單位對于核銷的欠稅,應直接借記“損失稅金核銷—核銷死欠”科目,貸記“待清理呆賬稅金”或“待征”類科目;對于核銷的滯納金,應借記“損失稅金核銷—核銷死欠”科目,貸記“應征”類科目。
四、關于“應繳未繳滯納金”的核算方法
(一)“應繳未繳滯納金登記簿”的賬頁設置辦法為:按滯欠戶設賬頁、按每筆欠稅設多欄,多欄前設“日期”、“摘要”和“滯納天數”三欄,作為每筆欠稅登記的通用欄;每筆欠稅下再分設“欠稅額”、“應收滯納金”兩小欄反映。
(二)各欄登記方法為:
“日期”欄,登記欠稅發生日期、征收、核銷日期和結賬日期。?“摘要”欄,登記欠稅發生、征收、核銷等摘要情況。
“滯納天數”欄,登記欠稅發生至征收、核銷或結賬時的滯納天數。
“欠稅額”欄,發生欠稅用藍字登記,征收或核銷用紅字登記,期末紅籃數字相沖后的差額為欠稅余額。
“應收滯納金”欄,平時只登記已征收和已核銷的滯納金(用紅字),期末結賬時登記欠稅余額的未繳滯納金(用藍字)。
五、關于“上解憑證匯總單”的編制
(一)由于入庫單位可以直接依據“核銷死欠確認通知書”記帳。因此,應刪掉“上解憑證匯總單”中的“經清算依法注銷欠稅數”欄。
(二)為便于入庫單位核算,上解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編報的“上解憑證匯總單”,應在橫欄“待處理損失稅金”后增設“呆帳轉陳欠數”欄。
(三)為便于入庫單位分類核算呆賬稅金,上解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編報的“上解憑證匯總單”,應對“上解稅金數”欄作如下修改:刪掉原“其中:收回呆賬稅金數”欄,重新按“征收關停企業呆賬稅金”、“征收空殼企業呆賬稅金”、“征收政府政策性呆賬稅金”、“征收其他呆賬稅金”、“征收非呆賬稅金”設欄。
修改后的“上解憑證匯總單”格式附后。
六、有關會計報表的編制
入庫單位會計報表的各類待征稅金數和應繳未繳滯納金數,應根據下屬上解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上報的各類待征稅金數和應繳未繳滯納金數分別匯總填列。
附件:上解憑證匯總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