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446號
頒布時間:2007-04-25 08:45:58.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近據部分地區反映,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所涉及的建材產品和廢渣范圍不夠明確。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根據財稅[2008]156號文件規定,本法規失效。源自正保會計網校
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所涉及的建材產品和廢渣范圍,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發改環資〔2004〕7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