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273號
頒布時間:2007-03-06 16:45: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號文件規定,本文廢止。
你局《關于香港海洋公園公司廣州代表處免稅問題的請示》(粵國稅發〔2006〕260號)收悉,批復如下:
香港海洋公園公司廣州代表處于2006年設立,主要從事有關總機構業務的聯絡與咨詢。香港稅務局已出具證明,證實其總機構香港海洋公園公司是非營利性機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6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28號)的規定,對香港海洋公園公司廣州代表處從事的業務活動,凡符合國稅發〔1996〕165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范圍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