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65號
頒布時間:2007-01-11 09:21:55.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號文件規定,本文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繼續支持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機關后勤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10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務院各部門機關后勤體制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53號)精神,現就深圳貝嶺居賓館等單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下列單位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核準的會議經費,在2006年底之前,暫免征收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一)深圳貝嶺居賓館(深圳市黃貝路2068號);
?。ǘ┲袊鴩H商會會館(北京市懷柔雁山路甲15號);
(三)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北戴河接待服務中心(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區保一路1號);
(四)中央國家機關后勤干部培訓基地(北京市朝陽區東壩東葦路88號);
?。ㄎ澹┬恿稚角f(北京市海淀區正藍旗甲1號);
?。┯颜x賓館(北京市中關村南大街1號);
(七)首都賓館(北京市前門東大街3號);
?。ò耍┍本┩鈬鴮<掖髲B(北京市朝陽區華嚴北里8號院)。
對上述單位在2006年度已繳納的稅款給予退還。
二、對廣東省香江旅游公司(廣東省廣州市環市西路183號)為機關內部提供后勤保障服務取得的收入,在2006年底之前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廣東省香江旅游公司必須將為機關內部提供后勤保障取得的收入和為社會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分開核算,為社會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依法納稅。
三、具體操作辦法按照國稅發〔2000〕153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