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1117號
頒布時間:2006-11-24 10:38:13.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號文件規定,本文廢止。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大韓貿易投資振興公社廣州辦事處免稅問題的請示》(粵國稅發〔2006〕233號)收悉,批復如下:
大韓貿易投資振興公社廣州辦事處于1995年設立,主要從事有關本公司經貿合作的業務聯絡及咨詢。韓國首爾市瑞草稅務局已出具證明,證實其總機構大韓貿易投資振興公社是非營利性機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6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28號)的規定,對大韓貿易投資振興公社廣州辦事處從事的業務活動,凡符合國稅發〔1996〕165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范圍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