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4]125號
頒布時間:2004-09-03 08:59:05.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務必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擬定本省局機關和系統規范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附電子文件)。
一、《實施方案》的具體內容
(一)報總局審批的《實施方案》的具體內容
1.省國家稅務局設置內設行政機構、直屬機構和事業單位的數量、名稱、級別(附表)和職責。
2.市(地)國家稅務局設置的數量、名稱、級別(附表)和職責以及保留設置的直屬稅務分局的名稱、級別和職責。
3.縣(區)國家稅務局設置的數量、名稱、級別(附表)和職責。
(二)報總局備案的《實施方案》的具體內容
1.市(地)國家稅務局內設行政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和事業單位的數量、名稱、級別(附表)和職責。
2.縣(區)國家稅務局設置內設行政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和事業單位的數量、名稱、級別(附表)和職責。
二、幾點說明
(一)經總局批準的《實施方案》是指導本系統規范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規范性文件,各省國家稅務局據此《實施方案》對本系統規范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實施方案》進行審批。
(二)計劃單列市和副省級市國家稅務局的《實施方案》,由各省國家稅務局審核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三)原高規格設置的機構級別,在規范機構設置后,其原任領導職務級別可保留,表述為(××級待遇);今后新任領導的職務級別應與機構級別相一致。
(四)地方稅務局系統參照執行《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
三、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進一步規范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是依法治稅的基礎,是強化稅收管理、優化納稅環境、提供優質服務、加強隊伍建設、體現國稅系統垂直管理的重要舉措,各級國家稅務局黨組務必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落實。
(二)明確要求,嚴肅紀律。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總局機構設置管理的文件規定執行。
不得隨意撤設機構、更改機構名稱、提高機構規格。
不得將已撤銷或擬撤銷的稅務分局、稅務所,簡單地歸并為內設機構,要根據稅收工作需要,合理設置稅源管理機構。
各級國家稅務局機關要加大垂直管理力度,嚴肅機構設置工作紀律,對不按規定設立、變更機構,自立名稱,提高級別的做法,上級國家稅務局可直接糾正,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三)認真貫徹,及時落實。各級國家稅務局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充分作好調查論證,合理設置機構、明確職責分工。經總局批準的《實施方案》,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則,集中精力首先組織實施縣(區)國家稅務局的規范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落實工作。全省《實施方案》的落實工作要于2005年3月31日前全部到位。
附件: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九月三日
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
為規范和完善稅收征管組織體系,夯實管理基礎,強化科學管理和優化納稅服務,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系統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編發〔2000〕2號)精神,就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依法設置,規范統一的原則。按照依法、精簡、效能、統一的要求,明確權限,嚴格遵循稅收管理、納稅服務的規律和現實需要,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各級機關機構設置,為強化稅收管理和優化納稅服務提供組織保障。
(二)明確職責,強化管理的原則。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優化納稅服務的要求,科學界定機構職責,明晰部門業務界限,做到職責分明,權責統一,加強協調配合,強化監督制約。
(三)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原則。在依法規范的前提下,按照有利征管、降低成本、提高效能的要求,根據本地區經濟、稅源、地域等情況,合理設置機構,防止片面強調“上下對口”,不搞“一刀切”。
二、各級稅務機關的設置及職責
國家稅務局系統依法設置對外稱謂統一的國家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按照行政級次、行政(經濟)區劃或隸屬關系命名稅務機關名稱并明確其職責。
(一)各級國家稅務局為全職能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市,市、地、盟、州以及直轄市的區、副省級市的區,縣、旗、縣級市、地級市的城區行政區劃設置,地級以上城市的區也可按經濟區劃設置。主要承擔稅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和稅收征收管理及系統經費、機構編制、干部任免、隊伍建設、紀檢監察等職責。
(二)稅務分局、稅務所為非全職能局(所),是上級稅務機關的派出機構。可按經濟區劃設置,也可按行政區劃設置。副省級市的區、地級市的城區設置為稅務分局的,級別與所屬國家稅務局內設機構一致;較大縣的城區、管轄五個以上鄉鎮(街道)或大企業所在地可視需要設置稅務分局,級別為副科級。管轄四個以下鄉鎮(街道)的機構稱稅務所。主要承擔稅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和稅收征收管理、隊伍建設等職責。
各級國家稅務局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積極創造條件實行屬地管理,一般不再設置直屬稅務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市和市、地、盟、州國家稅務局以前按照省(市)級政府要求已經設置一時不能撤銷的直屬稅務局或分局,可說明情況,報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后,暫時保留一個,主要承擔省(市)屬以上或重點稅源企業的稅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稅收征收管理和納稅服務工作,級別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市和市、地、盟、州國家稅務局內設機構一致。
(三)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口岸、保稅區等)可視需要和級別設置為國家稅務局,也可設置為稅務分局。
(四)各級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是各級國家稅務局依法對外設置的直屬機構,級別與所屬國家稅務局內設機構一致。地級市的城區如有需要,可以設置稽查局,城區稽查局視不同情況既可按行政區劃設置,也可跨區設置,由所屬區國家稅務局管理,業務上接受上級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的指導。
稽查局內設機構一般不超過5個,按照稽查工作環節和具體職能設置,分別負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等工作;管轄范圍廣、納稅戶多、城區不設稽查局的地級市(及以上)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根據納稅戶數量及稅源狀況可適當增設1至3個檢查機構。
三、各級國家稅務局內設機構的設置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內設機構12個,名稱在附表中選定,級別為正處級。另設機關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務、共青團、工會等工作。
(二)副省級市國家稅務局內設機構的數量、名稱、級別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內設機構相同。
(三)市、地、盟、州以及直轄市的區、副省級市的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副廳級,相應級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口岸、保稅區等)國家稅務局內設機構最多9個;省會城市及與其規模相當的城市(人口及納稅戶數量、行政區劃數量、稅收收入等)國家稅務局內設機構可適當增加,但最多可增加2個。名稱在附表中選定,級別為正科級。另設機關黨委(總支)辦公室,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務、共青團、工會等工作。
(四)縣、旗、縣級市、地級市的城區國家稅務局內設機構最多7個,名稱在附表中選定,級別為正股級。其內設機構不得再以稅種名稱設置,監察部門單獨設置,另由專人負責黨務工作。較大的縣、旗、縣級市、地級市的城區(稅務人員在150人以上、管轄納稅戶多、管轄面積廣、組織收入多)以及實行集中征收、大量撤并稅務分局和稅務所的,根據工作需要可增設1至2個稅源管理機構,但內設機構數最多不超過9個。較小的縣、旗、縣級市、地級市的城區(稅務人員在50人以下、管轄納稅戶少、管轄面積較小)要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減少內設機構,人事教育與監察部門合并的,要設置專職監察崗位。
(五)副省級市的區、地級市的城區設置稅務分局的,內設機構最多6個,級別與同級國家稅務局內設機構級別一致。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口岸、保稅區等)設置稅務分局的,內設機構最多6個,級別與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所屬職能部門內設機構一致。
四、縣、旗、縣級市、地級市的城區國家稅務局機構設置、職責以及與相關部門的關系
縣、旗、縣級市、地級市的城區國家稅務局的工作重點是稅收征管,必須圍繞稅收征管工作規范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全面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
(一)內設機構
1.辦稅服務廳是稅務機關為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宜、提供納稅服務的機構和場所。可獨立設置為內設機構,也可與計劃統計股(計劃征收股)合并設置(對外稱“辦稅服務廳”)。較大的稅務分局、偏遠的稅務分局(所)也可以設置辦稅服務廳或窗口,由所屬稅務分局(所)管理。
辦稅服務廳的主要職責是:受理稅務登記(減免申請及有關優惠政策申請);負責納稅申報、稅款征收(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抄報稅、進項發票認證、票表稽核);發布欠稅公告;資格核定(包括一般納稅人的資格認定);辦理發票購領、繳銷;開展稅法宣傳;處理一般性違規違章行為等。
根據稅收征管工作需要和便利納稅人的原則,一般應將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的各種涉稅事項,集中到辦稅服務廳統一受理和辦理。要將“一窗式”管理理念應用于各類辦稅事務之中,按照征管業務流程和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設置辦稅服務窗口,具體類型和數量根據總局有關規定并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確定。辦稅服務廳通過信息中心網絡系統與其他業務部門進行業務對接,并建立前臺窗口采集數據與后臺管理數據共享等制度,加強與稅源管理、稅務稽查、稅政法規等部門的聯系,將數據資料及分析比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傳遞到相關部門。
2.計劃統計股(計劃征收股)的主要職責是:制定稅款征收的管理辦法,稅收會計、統計和信息數據的分析匯總,組織并檢查稅款入、退庫,負責稅收收入的核算、統計、預測和分析,管理稅收票證等;負責對獨立設置的辦稅服務廳進行業務指導,加強協調配合。承擔合并設置的辦稅服務廳的各項工作職責。
3. 稅源管理股(征收管理股)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稅源管理和推行征收管理辦法、措施,對所轄稅源實施監控管理,對轄區內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和服務。負責所轄納稅戶稅務登記及納稅申報的調查核實、進行稅收分析和納稅評估、稅法宣傳、納稅輔導、稅收調研、納稅服務、日常檢查、戶籍管理、政策送達、稅源調查、定額核定、數據采集分析、處理一般性違規違章行為等。
稅源管理股(征收管理股)要掌握轄區內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申報納稅、代扣代繳、綜合經濟指標、行業稅負以及稅務檢查處理等各類動態情況,及時對照上級稅務機關發布同行業稅負及其預警標準,比較各部門上報統計部門的指標,結合經濟綜合部門、各級協稅護稅組織提供的各類相關統計分析信息,進行稅源宏觀分析,開展企業納稅評估,發現涉嫌偷逃騙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及時移交稽查局立案查處;在稅源監控管理中發現帶有普遍性、規律性的問題,及時傳遞給政策法規、計劃統計和上級征收管理等相關部門。
稅源管理股(征收管理股)實行稅收管理員制度。稅收管理員主要職責是稅源管理,對所聯系納稅戶進行納稅評估,實施納稅服務等。不直接從事稅款征收和稅務稽查工作、不決定處罰和減免稅款;稅收管理員所獲信息要記錄歸檔,實行共享,稅源管理重要事項,由部門集體研究;按計劃和規定程序下戶檢查,提出報告,并接受行政執法和行政監察的監督。稅收管理員實行定期輪換。各級稅務機關要制定稅收管理員工作規范,加強對稅收管理員的管理、監督和考核。
4.政策法規股的主要職責是:稅收政策、法規的宣傳和貫徹落實;對稅收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研究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措施;負責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核和審批;稅收調研和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和意見的反饋;依法審核規范性文件;處理行政復議、聽證、訴訟、賠償等涉稅法律事務,參與重大案件的復核審理等工作。
政策法規股應及時將上級發布的稅收政策、法規及管理制度等傳達到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門,協助做好貫徹落實工作,并根據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門傳遞的信息資料,研究制定綜合性管理辦法,幫助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門解決實際問題。稅政法規部門定期與計劃征收、稅源管理、稽查和行政管理等部門召開聯席會議,為征、管、查等環節提供稅收政策、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支持。
5.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1)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處理日常政務,起草和審核有關文件和報告;負責會議組織、秘書事務、文電處理、文書檔案、信訪、機要保密、調研、政務信息、督查檢查和外事工作;負責稅收新聞和稅收宣傳;負責辦公自動化的推廣應用;負責固定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等行政事務。(2)人事教育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干部任免、人員調配、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職務管理,教育培訓、干部監督、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3)監察部門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本級管理干部信訪舉報、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執法監察和糾風工作等。
(二)派出機構
稅務分局、稅務所的主要職責是稅源管理,有的分局還從事稅款征收。稅務分局(所)要掌握轄區內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申報納稅、代扣代繳、綜合經濟指標、行業稅負以及稅務檢查處理等各類動態情況,及時對照上級稅務機關發布同行業稅負及其預警標準,比較各部門上報統計部門的指標,結合經濟綜合部門、各級協稅護稅組織提供的各類相關統計分析信息,運用信息化等手段進行稅源分析和企業納稅評估,發現涉嫌偷逃騙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及時移交稽查局立案查處;在稅源監控管理中發現帶有普遍性、規律性的問題,及時傳遞給稅政法規、計劃征收和上級稅源管理等相關部門。負責零散稅款的征收,對零散稅款的征收,必須建立征收管理責任制,實行票款分離。稅務分局、稅務所實行稅收管理員制度。
(三)直屬機構
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的主要職責是:組織貫徹稅務稽查規章制度,擬定具體實施辦法;負責稽查選案、檢查等工作;負責稅收舉報案件的受理、上級交辦、轉辦及征收管理部門移交的有關稅務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上級稽查局對稽查情況進行復查復審工作的組織與配合;負責與公安、檢察、法院協調稅務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對涉嫌犯罪的案件,稅務機關除依法進行行政處理(處罰)外,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涉稅問題稽查和協查工作;牽頭組織稅收專項檢查和整頓規范稅收秩序工作。
上級稽查局對下級稽查局的執法辦案進行指揮協調。稽查局要加強與政策法規、征收管理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建立稽查執法辦案責任制、稅收違法案件首查責任制等相關制度。對稽查案例進行深入剖析,發現征收、管理等環節存在的問題,及時反饋稅款征收和稅源管理部門;發現稅法、稅收政策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反饋給政策法規部門。
五、事業單位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副省級市國家稅務局可設置5個事業機構,為正處級,使用事業編制。名稱從附表中選定。
(二)市、地、盟、州以及直轄市的區、副省級市的區及相同級別的全職能的國家稅務局可設置2至3個事業機構,為正科級,使用事業編制。名稱從附表中選定。
(三)縣、旗、縣級市、地級市的城區國家稅務局可設置信息中心,為正股級,使用事業編制。
省國家稅務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1至3個市設置培訓中心。
六、審批權限
國家稅務局系統廳級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
國家稅務局系統處級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市、地、盟、州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的保留、變更、撤銷以及增設機構、提高機構規格、超范圍設置機構名稱的,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國家稅務局系統科級以下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市國家稅務局審批,審批后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七、其他
(一)地方稅務局的機構設置名稱、級別、職能配置參照本意見,報經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批準后執行。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原有關文件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均以本意見為準。
(三)本意見由國家稅務總局人事司負責解釋。
國家稅務局系統內設機構名稱一覽表
內設機構的名稱 | |||
省局機關 | 行政機構 | 辦公室、政策法規處、流轉稅管理處、所得稅管理處、征收管理處、計劃財務處(計劃統計處、財務管理處)、國際稅務管理處、進出口稅收管理處、人事處、教育處、監察室。另設機關黨委辦公室,離退休干部管理辦公室(人事處) | |
事業單位 | 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培訓中心、稅收科學研究所 | ||
市局機關 | 行政機構 | 辦公室、政策法規科、稅政管理科(流轉稅管理科、所得稅管理科、國際稅務管理科、進出口稅收管理科)、征收管理科、稅源管理科、計劃統計科(計劃征收科)、財務管理科、人事教育科、監察室。另設機關黨委(總支)辦公室,離退休干部管理辦公室(人事教育科) 如果當地政府同級部門內設機構稱處也可比照稱“處”。 | |
事業單位 | 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培訓中心、票證中心 | ||
縣、地級市的區局機關 | 行政機構 | 辦公室、計劃統計股(計劃征收股)、稅源管理股(征收管理股)、綜合業務股(政策法規股、稅政管理股)、政工股(人事教育股、監察室)、辦稅服務廳。 人員較少的縣局,上述機構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并,但須設置專職監察崗位。 如果當地政府同級部門內設機構稱科也可比照稱“科”。 | |
事業單位 | 信息中心 | ||
直屬機構 | 各級稽查局 | 辦公室或綜合科(股)、綜合選案科(股),檢查科(股)〔檢查一、二、三科(股)〕,案件審理科(股),案件執行科(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