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5]025號
頒布時間:1995-02-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自1994年1月以來,各地為實施新稅制。頒布了許多地方稅收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對于新稅制的順利實施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特別是有的地方采取了同統一稅法相悖的辦法和措施。為保證稅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糾正新稅制政策執行中的偏差,制止隨意變通政策和亂開減免稅口子的現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995年全國稅收工作要點》,我局決定從1995年2月份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一次新稅制執法檢查?,F通知如下:一、檢查的指導思想這次執法檢查的指導思想是進一步鞏固和完善新稅制,加強稅收法制建設,規范各級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行為,糾正超越權限自定章法的現象,切實維護新稅制的統一、完整和國家稅法的嚴肅性。
二、檢查的要求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把這項檢查工作列入工作日程,按時按要求完成。檢查工作要深入、細致、認真,不能走過場。被檢查的稅務機關應積極配合,據實提供各種有關情況,保證這次檢查工作的順利完成。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指定本機關的政策法制機構(未設政策法制機構的為辦公室)辦理檢查的綜合工作,各業務機構和監察機構參加檢查工作。
各級稅務機關要配備足夠的力量,制定實施計劃,對本轄區的檢查工作進行組織、指導和協調。
三、檢查的內容檢查內容包括:地方稅收法規、規章是否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是否變更了法律、行政法規的適用范圍,是否變更稅目、稅率。稅收規范性文件是否與法律、行政法規、稅收規章相抵觸,是否變更了法律、行政法規、稅收規章的適用范圍。是否變更稅目、稅率。采取的臨時過渡辦法和措施是否同統一稅法相悖。執法中是否存在亂開口子,違反統一稅法的行為。檢查重點如下:(一)改變法定稅率和稅基,特別是擅自變動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稅率、稅基,違反統一規定自行制定征稅辦法。
?。ǘ┻`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少征多開發票,或無貨代開發票、購進假進項發票、虛開銷項發票等。
?。ㄈ└淖兌惙N屬性,混淆入庫級次。
(四)不執行統一稅法,繼續實行包稅。
?。ㄎ澹┪唇浭跈嘧兺ǘ愂照撸瑏y開減免稅口子。
(六)未按規定程序和權限批準緩繳稅款,造成欠稅。
(七)不按規定程序、條件、權限辦理出口退稅審核和批準手續。
四、檢查的步驟自查階段從1995年2月20日至3月10日;自查總結階段從3月11日至3月31日重點檢查和抽查階段從4月1日至30日;重點檢查和抽查總結階段從5月1日至20日。
五、檢查的方法檢查主要采取自查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兩個省轄市或地區重點檢查的方式。在自查階段,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地方稅收法規、規章、稅收規范性文件備查備案規定》的要求進行備查備案工作,并進一步清理1994年的地方稅收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報告當地采取的臨時過渡辦法和措施,并對各種執法文書進行檢查。省以下的重點檢查市或地區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國家稅務總局在重點檢查和抽查階段要派員并抽調部分省級稅務機關的人員進行抽查。
六、檢查的處理凡屬由于自查不認真、走過場而未查出或有意隱瞞的問題,一經查實從嚴處理。
(一)對于發現地方稅收法規、規章不符合統一規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報告國家稅務總局;如果上報單位認為確屬統一規定存在問題的,可由上報單位提出意見。
?。ǘτ诎l現地(市)以下人大、政府制定的有關稅收的在本轄區內有普遍約束力的解釋、規定、辦法、通知、指示等不符合統一規定要求的,各級稅務機關應報告上級稅務機關。
(三)對于發現本級稅務機關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或做出的其他在本轄區有約束力的解釋、通知、指示、決定等不符規定要求的,應報上級稅務機關,并更正或停止執行。
(四)對于發現下級稅務機關制定或做出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或其他有約束力的解釋、通知等不符合統一規定要求的,應由上級稅務機關責令下級稅務機關停止執行或限期修正。
(五)對于查出擅自減免稅款的問題,應撤銷其擅自做出的決定,補征稅款,并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處理。被檢查的稅務機關應按上級稅務機關的檢查決定執行,并將執行情況按檢查決定規定的期限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對查出有嚴重違法問題的直接責任人,應視情節輕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建議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處分。對阻撓檢查的稅務機關和個人,要進行通報批評并采取相應的處分措施。
七、檢查的總結自查工作結束后,各級稅務機關應及時將自查報告報上級稅務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于3月31日前將自查報告報送國家稅務總局。
重點檢查工作結束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于5月20日之前將重點檢查報告報送國家稅務總局,報告應附重點檢查市或地區的有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