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6]433號
頒布時間:1996-07-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決定恢復使用出口退稅專用稅票(見財稅字[1996]第8號)以后,國家稅務總局相繼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出口退稅專用稅票認證系統的通知》(國稅明電[1996]014號)、《國家稅務總局信息中心關于出口退稅有關電子信息傳遞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信函[1996]035號)和出口退稅專用稅票認證系統軟件,初步建立了出口退稅專用稅票的上傳下達機制。現針對有些地區在推行出口退稅專用稅票認證系統過程中反映出的一些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總局已將有關地區報來的專用稅票電子數據進行了匯總清分,下發給各地的出口退稅專用稅票電子數據已放在總局信息中心廣域網絡服務器中,請各地及時收取。
二、關于專用稅票號碼只有7位,而認證系統軟件中要求錄入13位的問題。專用稅票的號碼包括字軌(4位,如“0961”)和順序號(7位)兩部分,這11位在全國唯一地對應一張專用稅票。在計算機錄入專用稅票時,為了解決一票多目問題,在11位代碼后,加上兩位擴展碼。第一目用0l表示,第二目用02來表示,依此類推。一票一目時,擴展碼應采用01.在計算機錄入時,必須嚴格遵循以上編碼規則。
三、關于專用稅票重復錄入工作量較大,是否可以直接從其他系統中提取數據的問題。總局在認證系統軟件中,已經提供了專用稅票電子信息格式,在符合認證系統軟件對專用稅票各項目的各種規定的前提下,各地可以從其他系統直接采集數據。但采集的信息必須是國稅明電[1996]014號文規定的錄入憑證的信息,其他部分仍必須采用專用稅票認證系統軟件。
四、關于繳銷信息的錄人范圍的問題。按照認證系統軟件的規定,專用稅票繳銷信息分為確實繳銷、錯誤調整、丟失被盜、開分割單繳銷共四類。確實繳銷信息包括所有開出后作廢的且未錄入計算機上報的專用稅票;錯誤調整信息包括所有已錄入上報,又發現有誤的專用稅票。遇有上述情況,除錄入正確的專用稅票外,原錯票應作為繳銷信息錄入;丟失被盜的專用稅票應及時上報;認證系統對所有開具分割單的專用稅票能自動記錄到繳銷信息中。
五、關于數據清分問題。各地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應會同計算機管理部門,確定上級下發的專用稅票電子信息的清分原則,以利于各級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獲得必要的專用稅票電子信息。數據清分,主要依據購貨企業的海關代碼,如果下屬出口企業的海關代碼有異常(如所屬出口企業代碼的前四位與退稅機關所屬地區的行政區劃國標碼不一致),應及時報告上級。
六、關于稅務機關地區代碼存在交叉重復問題。在認證系統軟件中,文件名是以用戶所定義的稅務機關地區代碼為基礎的,所以下級的稅務機關地區代碼不能重復。
在使用認證系統軟件的過程中,各地的稅務機關代碼原則上應采用行政區劃國標碼,但如出現交叉重復,上級稅務機關應予以協調,合理地進行自定義,并報總局備案。
七、關于各下級機關錄入專用稅票后,因為責任不明無法匯總上報的問題。下級電子數據匯總是將專用稅票電子信息向上傳遞的有機組成部分,各級計算機管理部門應承擔此項工作。
八、目前,各地上報專用稅票電子數據路徑主要有:省級單位匯總所有下級單位數據后報總局;全部由地市一級單位直接報總局;部分地市報省級單位,部分地市直接報總局。各地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上報路徑,并報總局備案,發生變更時,應及時上報總局。
九、各地報來的數據中,有部分地區未按要求進行壓縮。請各地務必按要求形成壓縮文件再上報。
十、各地應盡快填好出口退稅專用稅票認證系統應用情況調查表(見附件),并在1996年8月31日前報到總局信息中心。
十一、其他事項仍按國稅明電[1996]014號、國稅信函[1996]0 35號執行。
此外,有些地區動作緩慢,至今仍未認真推行出口退稅專用稅票認證系統。希望這些地區,立即按總局要求執行,并將執行情況盡快上報總局。造成不良后果的,總局將對其通報批評,并作出必要處理。
附件:出口退稅專用稅票認證系統應用情況調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