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外函發[1994]011號
頒布時間:1994-07-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34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現將財政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改組股份制企業有關資產重估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94)財會字第28號]轉知你們。
附:
財政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改組股份制企業有關資產重估會計處理規定的通
1994年7月4日 (94)財會字第28號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若干涉外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3]139號)的規定,現對外商投資企業改組股份制企業有關資產重估的會計處理辦法規定如下:
外商投資企業因改組,或者與其他企業合并成為股份制企業而進行資產重估的,重估價值與資產原帳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計入外商投資企業資產重估當期的損益并計算交納所得稅。如重估價高于原資產帳面價值,按其差額借記有關資產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如重估價值低于原資產帳面價值,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有關資產科目。
股份制企業成立后,如因向社會募集股份,或增發股票而再次進行資產重估的,重估增值或減值不作入帳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