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4]624號
頒布時間:1994-11-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最近,我局接到一些省市的請示:中國農業銀行總行農銀發[1994]198號《關于對信用社上繳管理費形成的資產產權界定規定的通知》第二款的內容與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不符,應如何執行?經研究明確如下:
農村信用社主管部門提取管理費是為了適應農村信用社合作事業的發展,統一辦理分散的信用社難以單獨承擔事項的需要,為信用社的經營管理提供服務。根據國稅發[1994]161號《關于明確農村信用社主管部門提取管理費問題的通知》規定,信用社主管部門提取管理費形成的資產一律歸轄內信用社集體所有,任何部門不得挪用、擠占和平調。因此,本通知下發前已經劃歸農業銀行的,必須按本通知的規定予以糾正。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強管理和監督,以維護信用社的合法權益,保證信用社集體資產的完全和完整。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