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4]084號
頒布時間:1994-03-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出口商品的發票管理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細則的規定精神,考慮出口發票使用管理的特殊情況,經研究,明確如下: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直接向境外客戶出口商品使用的發票,報經當地縣(市)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企業自行設計印制,不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但印制時要在發票的右上方印明稅務機關核準文號和“出口專用”字樣,并將樣本,印制數量和編號報送當地稅務機關備案和登記。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