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1]130號
頒布時間:2001-07-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為支持引進和推廣良種,加強物種資源保護,豐富我國動植物資源,發展優質、高產、高效農、林業,經國務院批準,在2005年底以前,對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非盈利性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以下簡稱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現將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免稅進口種源的品種限定在與農、林業生產密切相關的范圍內使用,具體免稅品種見所附的《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非盈利性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稅貨品清單》(見附件)。對軍隊、武警、公安、安全部門(含緝私警察)進口的警用工作犬予以免稅。進口觀賞用的寵物和其他觀賞物等照章征稅。
二、為加強對進口免稅種源的統一管理,保證優質良種的引進,進口免稅種源(含工作犬)的單位,需事先向主管部門提出年度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匯總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海關總署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品種、數量范圍內,具體逐項辦理免稅手續。
對云南省進口的花卉種子、種苗、種球,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每年提出年度進口品種、數量計劃,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后,切塊下達云南省人民政府。
三、免稅進口種源具體操作管理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四、未經批準或未列入年度計劃進口的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非盈利性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應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五、免稅進口的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非盈利性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進入國內市場后的稅收問題,按國內有關稅收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附件: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非盈利性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名稅貨品清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