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1]44號
頒布時間:2001-04-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34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加快消化積壓空置商品房,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積極防范金融風險,經國務院批準,現就積壓空置商品房有關稅費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中規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營業稅、契稅的優惠政策,延期執行兩年,即延長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對納稅人銷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別墅、度假村等高消費性的空置商品房,應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復征收營業稅、契稅。
別墅、度假村等高消費性的空置商品房與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稅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二、納稅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業用房、寫字樓,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間銷售的,免征營業稅、契稅。
三、對納稅人銷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業用房、寫字樓、住房(不含別墅、度假村等高消費性的空置商品房),免予征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