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財(稅)發[2000]910號
頒布時間:2000-12-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各地、市、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所屬有色金屬企、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后企業所得稅入庫級次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89號)轉發給你們,請與下列補充規定一并貫徹執行。
一、管理體制由中央下放地方的青銅峽鋁廠、寧夏有色金屬冶煉廠(西北稀有金屬材料研究院)以及其創辦的國有、國有控股企業和原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管理的各類中央所屬有色金屬企事業單位(名單附后),均屬于自治區級企事業單位,其企業所得稅入庫級次均由原中央級改為自治區級,繳入自治區金庫。
二、在2000年底前,中央下放地方的有色金屬企事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征管工作仍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從2001年1月1日起,由國家稅務局移交地方稅務局負責。各有關市縣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在交接過程中應主動聯系,積極配合,認真做好下放企事業單位稅收征管資料的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