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1]172號
頒布時間:2001-1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于<軍隊保障性企業交接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0]27號)、全國軍隊保障性企業交接工作部門聯席會議《關于印發<軍隊移交的保障性企業總體處理意見和具體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聯席[2001]4號)精神,現就軍隊移交的保障性企業所欠稅款申請豁免統計上報問題通知如下:
一、列入國聯席[2001]4號文件軍隊移交的保障性企業所欠稅款應隨同企業債權、債務一并移交,并按有關規定進行清欠。如果企業補繳欠稅確有困難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并填寫“軍隊移交保障性企業欠稅豁免申請表”,經當地主管財政、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上報省級財政、稅務機關。
農業稅、農業特產稅仍由財政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的,由當地財政機關按上述程序上報省級財政機關。
二、各省級財政、稅務機關對“軍隊移交保障性企業欠稅豁免申請表”審核、匯總后,填報“軍隊移交保障性企業欠稅豁免申請匯總表”,上報全軍保障性企業和農場調整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并連同“軍隊移交保障性企業欠稅豁免申請表”一同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三、企業申請豁免的欠稅為企業2001年6月30日前應繳未繳稅款及其滯納金。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機關應認真審核、匯總軍隊移交保障性企業欠稅豁免數額,并按規定上報。
五、各地必須按上述規定在2001年11月10日之前將“軍隊移交保障性企業欠稅豁免申請匯總表”上報全軍調改辦,并同時將該匯總表及“軍隊移交保障性企業欠稅豁免申請表”上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附表1:軍隊移交保障性企業欠稅豁免申請匯總表(略)
附表2:軍隊移交保障性企業欠稅豁免申請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