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0]140號
頒布時間:2000-08-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最近,司法部提出,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辦事處的業務活動與其他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不同,根據國家工商管理局有關政策的規定,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辦事處在國家工商管理局辦理登記后,允許其在國家政策規定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由于目前對外國律師事務所視同一般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進行稅務管理,不便其開展正常的業務活動,建議允許向其提供稅務統一發票。經研究,現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為了便于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辦事處開展正常業務活動,允許其申請購買、使用全國統一普通發票。
二、申請領購發票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辦事處必須按規定建立健全帳冊,進行財務收支和成本費用核算,各項記錄必須正確、完整,有合法的憑證作為記帳依據。
三、對領購使用發票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辦事處,原則上均應按照其申報的實際收入額與所得額征收營業稅和所得稅,不采用按其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的征稅方法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