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9]353號
頒布時間:1999-05-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代理廣告業是否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第二條的規定,凡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人。廣告代理是經營者承諾為他人的商品或勞務作宣傳的行為,只是在經營過程中轉托有關新聞媒體發布,因此廣告代理業務符合《營業稅稅目注釋》關于“廣告業,是指利用圖書…等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的解釋,對廣告代理業應按“服務業——廣告業”征收營業稅。亦即納稅人從事廣告代理業務也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如過去執行中與統一規定不一致的,從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統一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