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巴林國兩國政府互免空運收入稅收協定生效的通知
國稅函[1999]441號
頒布時間:2002-11-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我國政府和巴林國政府于1999年6月17日在北京簽訂的關于互免空運企業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定,業經雙方外交部互致照會,確認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據該協定第十條的規定,該協定應自2002年1月1日起生效、執行。
上述協定文本,總局已于1999年6月24日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巴兩國政府互免空運收入稅收協定文本并請做好執行準備的通知》(國稅函[1999]441號)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