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0]1383號
頒布時間:1990-11-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廣州市稅務局:
你局稅三[1990]483號文《關于中國銀行所屬分行新增營運資金繳納印花稅地點問題的請示》收悉。據了解,中國銀行(89)中財字第499號《關于增設“918營運資金內部往來”科目的通知》中,將所屬各分支行原設核算國撥營運資金的“撥入營運資金”科目改為“營運資金內部往來”科目核算。隨后,中國銀行又以(90)中財字第56號文發出《關于1989年以后新增營運資金的印花稅由總行統一上繳的通知》,明確為自1989年起我行新增營運資金應納的印花稅將由總行統一繳納,各行無需再向當地繳納。我們認為,中國銀行改變營運資金的核算科目名稱,營運資金的性質及賬簿的設置地點并未改變。中國銀行自行改變資金賬簿納稅地點,與我局(88)國稅地字第28號文《關于對金融系統賬簿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中的規定相抵觸。因此,你局的意見是對的,根據國家稅務局(88)國稅地字第28號文的規定,對中國銀行所屬各分、支行以后年度新增的營運資金,仍應就地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