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7]90號
頒布時間:1997-05-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1994年國務院將屠宰稅下放地方管理后,各地根據原政務院公布的《屠宰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征收屠宰稅的法規,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屠宰稅征收辦法,總的執行情況是好的。但是,也有少數地方發生按人頭、田畝平攤屠宰稅的現象,在社會上造成很壞的影響。為了堅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堅持依法治稅的原則,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普遍開展一次屠宰稅征收情況的執法檢查,對攤派屠宰稅的問題進行專項治理。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征收屠宰稅直接涉及農民切身利益,是否嚴格執法關系到國家對農業、農村、農民的政策落實和黨與政府的形象。各地要切實重視屠宰稅征收管理工作,只有嚴格依法征收才能維護農民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村改革、發展、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為此,各級地方稅務局要積極向當地黨政領導匯報征收屠宰稅的工作,使依法征收屠宰稅形成共識,堅決糾正屠宰稅攤派征收問題,研究制定專項治理措施,加強屠宰稅的執法檢查,杜絕攤派現象的發生。
二、廣泛宣傳,搞好培訓。各級地方稅務局要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廣泛介紹和宣傳屠宰稅的有關法規,讓社會各界和農民群眾了解屠宰稅的征收范圍、征稅對象、征收環節、征收標準、增加政策的透明度。使農民群眾能夠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使社會各界關注屠宰稅的專項治理,發揮人大、政協監督和群眾民主監督的作用。同時,對基層征收人員和代征人員進行一次普遍的屠宰稅政策業務培訓,提高其業務素質,增強依法征稅自覺性。
三、明確政策,嚴格執法。為了切實做好屠宰稅征稅工作,必須認真執行以下法規: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應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制定好屠宰稅的征管辦法,省以下稅務機關未經批準不得變通屠宰稅征稅辦法。
(二)屠宰稅必須據實征收。為方便征管而確定在收購環節征收屠宰稅的地區,要嚴格執行有關法規,不得把應由收購方繳納的屠宰稅改由飼養戶繳納,不得對未收購的應稅牲畜預征屠宰稅。
(三)嚴禁以屠宰稅名義收取其他費用或搭車收費,也不得將屠宰稅與村提留鄉統籌費一并收取。
(四)對有關方面假借屠宰稅名義搞的各種行政性攤派行為,稅務部門應堅決抵制,不得參與,并應及時向上級政府和省地方稅務局報告,以避免事態擴大,產生不良后果。
(五)委托代征屠宰稅,必須與代征方簽訂代征協議。在代征協議中,要把依法征稅、嚴格執行政策作為重要內容。
(六)征收屠宰稅必須開據屠宰稅稅票,嚴禁將稅費混在一起開據屠宰稅稅票。
四、清理檢查,專項治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在接到本通知后,應立即按要求對本地區屠宰稅征收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檢查。
(一)檢查內容:
1.對屠宰稅下放地方管理后,本地區各市、縣政府及地方稅務局下發的有關屠宰稅文件要全面清理和檢查,發現有違反國家和省有關法規的,應堅決糾正和廢止。
2.1995年以來各市、縣地方稅務局貫徹屠宰稅征收辦法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是否有攤派屠宰稅問題。
3.屠宰稅征收任務確定的依據是否合理?是否隨意加碼的現象。
4.屠宰稅代征工作中是否與代征單位簽訂代征協議,代征人員能否嚴格執法。
5.有無假借征收屠宰稅名義收取其他費用或搭車收費現象,其中有無稅務干部和代征人員參與這類活動的。
6.在屠宰稅票管理與使用上,有無稅費混在一起開據屠宰稅稅票的。
(二)檢查時間:本次檢查應于1997年8月底完成。
(三)檢查要求:
1.各地地方稅務局要高度重視這次檢查,局領導要及時研究和部署檢查工作并做好組織和動員,配備政策和業務水平較高的人員參加檢查工作。
2.要層層落實檢查任務,采取全面自查、各市縣交叉檢查和選擇1至2個地區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認真細致地開展檢查工作。對屠宰稅收入占當地地方財政收入比重較大的地區,要做為檢查的重點。要強調嚴格執法,防止只抓收入,不注意把握政策的傾向。
3.要邊檢查邊整改,有錯必糾,不手軟、不護短,不敷衍塞責。對有攤派問題的地區應限期整改,已攤派征收的屠宰稅應限期清退。對直接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要進行批評教育,對屢教不改的,給予紀律處分。對不能認真執行政策的代征單位和代征人員,取消其代征資格。對假借征收屠宰稅名義收取其他費用、特別是稅務干部和代征人員參與的,要堅決予以制止。通過檢查,認真研究和改進屠宰稅征收及代征辦法,加強對代征工作和代征人員的管理。
4.通過這次檢查要全面掌握本地區屠宰稅征收情況,對屠宰稅征收工作做得好的地區要表揚,差的要批評。要總結征管工作的經驗和教訓,找出差距和改進工作的方向,側重從政策和管理上堵塞漏洞,大力推行切實的、被廣大納稅人接受的征管辦法和經驗,迅速解決攤派屠宰稅的問題,并采取措施防止反彈。樹立和維護稅務機關依法治稅、公正廉明的良好形象。
在這次屠宰稅執法檢查和治理整頓之后,如再發現有屠宰稅攤派征收問題的地區,總局將在全國范圍內通報批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要將1995年以來本地區屠宰稅征收情況和這次清理檢查的情況、發現的問題及采取的專項治理措施書面報國家稅務總局,并附本地區制定的屠宰稅征收辦法。報送時間為1997年9月3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