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4]48號
頒布時間:2004-04-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交通廳(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根據國稅發[2008]8號文件規定,本文廢止。
近接一些地區反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發部分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通知》(國稅函[2004]369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最新核定的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最低計稅價格自2004年3月1日起執行,但由于《通知》是3月12日印發的,而各地收到《通知》均在3月12日以后。對3月1日以后至各地接到《通知》前的期間內,各地車購稅征收單位在辦理車購稅業務時,已按通知下達前的原有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征收了車購稅,納稅人多交(或少交)的稅款是否允許退(補)稅。經研究,現明確通知如下:
對2004年3月1日后至各地收到通知前的期間內,各地車購稅征收單位已經按照通知下達前的原有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征收了車購稅的,納稅人多交的稅款可以申請退稅。但對納稅人按照購車發票所注明的價格申報并繳納車購稅的,納稅人如果提出退稅申請,車購稅征收機關不予退稅。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