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7]84號
頒布時間:2007-05-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62號文件”規定,本文件除廢止。
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經國務院批準,從2007年5月30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3‰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