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9]892號
頒布時間:1999-12-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中國航天工業總公司、中國航天機電集團公司申請免征哈爾濱航天風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所發生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審核意見的報告》(深國稅發[1996]596號)收悉。現就哈爾濱航天風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天科技”)國家股股權劃轉行為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通知如下:
經審核,原中國航天工業總公司將持有的“航天科技”3326.8971萬股的國家股股權無償劃轉給航天機電集團公司的行為,已經財政部財管字[1999]296號文批復同意,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4號)第一條法規的范圍。因此,對“航天科技”上市公司國家股股權無償劃轉行為涉及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