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9]124號
頒布時間:1999-06-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加強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管理,明確稅收政策,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現就有關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進行政企脫鉤、對企業(集團)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制、變更企業隸屬關系,以及國有企業改制、盤活國有企業資產,而發生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暫不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
二、對不屬于第一條所述情況的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仍應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計稅依據為轉讓股份的面值,稅率為4‰。
三、凡屬于第一條范圍內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由企業(單位)和主管稅務機關按所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審批規程》的要求,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附件: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審批規程
一、企業或單位報送審批的條件和必備文件
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范圍,需要給予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須由企業(單位)按下列要求提出申請報告:
(一)轉讓方企業(單位)名稱、隸屬關系、經濟性質、企業或單位所在地址;
(二)受讓方企業(單位)名稱、隸屬關系、經濟性質、企業或單位所在地址;
(三)轉讓股權的股數和金額、轉讓形式、批準部門,以及申請豁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理由;
(四)申請報告應附證明文件和材料如下:
1.國務院及其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審批文件;
2.國有股權無償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國有股權無償轉讓的受讓企業(單位)章程;
4.國有股權無償轉讓的受讓企業(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向社會公布的國有股權無償轉讓事宜的預案公告復印件。
二、稅務機關審批程序
(一)由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或者受讓的企業(單位)通過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向證券交易所所在地市一級國家稅務局提交稅收暫不征收的申請;
(二)由證券交易所所在地國家稅務局審核提出稅務處理意見,并附審核材料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三)國家稅務總局審查批準后,行文通知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所在地國家稅務局,送達證交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