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號
頒布時間:1989-07-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樓堂館所建設項目開工前審計暫行規定
(1989年7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號令發布)
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樓堂館所建設項目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樓堂館所(包括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合建的樓堂館所)的建設,凡列為《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的建設項目,均應執行“先審計,后建設”的原則,按照本規定,由審計機關對建設單位報批《項目開工報告》前的各項工作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 中央所屬單位的項目,中外合資、合作建設的旅游旅館(含賓館、飯店)項目,本市的建設總投資3999萬元以上(含本數)的項目,報國家審計署審計;本市的建設總投資不足3999萬元的項目(包括經市計劃委員會批準,由本市與中央所屬單位合建的項目),市的區、縣審計局按下列分工進行審計。
一、市級機關、團體和市屬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項目,由市審計局審計。
二、中共區縣委,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區縣政府、區縣政協的項目,由市審計局審計。
三、除上述第二項以外的區縣機關、團體,區縣屬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項目,由區縣審計局審計。
本市的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合建的項目,按照全民所有制單位的隸屬關系,分別由市、區、縣審計局審計。
第四條 樓堂館所建設項目開工前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有關資料。
二、按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辦理的審批文件。
三、項目列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的憑證。
四、項目的資金來源。
五、資金落實情況及專戶存入建設銀行的憑證。
六、《項目開工報告》。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向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申報《項目開工報告》前,必須先向審計機關申請審計。
申請審計時,必須提供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銀行的批準文件和項目的有關帳目、財務計劃、物資采購計劃。
未經審計的,市建委不審批其《項目開工報告》。不許其開工。
第六條 審計機關應在接到建設單位的審計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計總結和處理決定,并將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發送建設單位和市建委。
第七條 樓堂館所項目開工前審計的工作程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第五章規定辦理。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由審計機關給以下列處罰:
一、未經審計擅自開工的,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責令停工,并按建設項目投資總額的1%予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負責人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總額以下的罰款,并提請其上級部門予以行政處分。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象的,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負責人處以相當于本人2個月基本工資總額以下的罰款。
三、對未經審計擅自批準《項目開工報告》的直接責任人,提請其所在單位予以行政處分。
第九條 被處罰單位和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第十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說明:本文僅供參考。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