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企[2008]81號
頒布時間:2008-04-29 09:34:18.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正保會計網校
為了加強對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以下簡稱證券業務)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現對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有關管理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證券業務評估資格的申請條件
(一)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取得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評估資格(以下簡稱證券評估資格)。
(二)資產評估機構申請證券評估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資產評估機構依法設立并取得資產評估資格3年以上,發生過吸收合并的,還應當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1年;
2.質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執行,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良好;正保會計網校
3.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冊資產評估師,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且連續執業的不少于20人;
4.凈資產不少于200萬元;
5.按規定購買職業責任保險或者提取職業風險基金;
6.半數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權的股東最近在本機構連續執業3年以上;
7.最近3年評估業務收入合計不少于2000萬元,且每年不少于500萬元。
(三)資產評估機構申請證券評估資格,應當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正保會計網校
1.在執業活動中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執行完畢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2.因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券評估資格而被撤銷該資格,自撤銷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3.申請證券評估資格過程中,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或者不予批準決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二、關于證券評估資格的申請材料
(一)資產評估機構申請證券評估資格,應當按一式三份提交下列材料:
1.資產評估機構關于申請證券評估資格的報告(附件1)及執業情況總結;
2.資產評估機構基本情況表(附件2);
3.資產評估機構質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內部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4.經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核實的提出申請前上月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情況一覽表(附件3);
5.由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3年會計報表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披露總收入中的評估收入單項說明;正保會計網校
6.資產評估機構最近3年評估業務和收入匯總表(附件4);
7.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復印件或者累計職業風險基金證明材料;
8.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副本、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最近3年內發生過合并行為的資產評估機構,除以上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合并協議復印件;
2.由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合并各方最近3年年度會計報表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披露總收入中的評估收入單項說明;
3.經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核實的工商變更登記日合并各方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情況一覽表(附件3);
4.自發生合并行為上年末至合并基準日上月末凈資產、職業風險基金變動情況說明;
5.合并各方最近3年評估業務和收入匯總表(附件4);正保會計網校
6.合并前各方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復印件或者累計職業風險基金證明材料。
三、關于資產評估分支機構的設立
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自分支機構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一式三份報送下列備案材料:
(一)資產評估機構基本情況表(附件2);
(二)經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核實的分支機構工商注冊登記日資產評估機構和所有分支機構的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情況一覽表(附件3);
(三)對分支機構的授權書和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四、關于資產評估機構的合并、分立
(一)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合并或者分立后仍然存續且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2項至第7項規定條件的,其證券評估資格繼續有效,并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一式三份報送下列備案材料:
1.資產評估機構變更事項備案表(附件5);
2.資產評估機構基本情況表(附件2);
3.合并或者分立協議復印件;
4.合并或者分立后資產評估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正保會計網校
5.經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核實的合并或者分立后工商變更登記日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情況一覽表(附件3);
6.合并或者分立后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復印件或者累計職業風險基金證明材料;
7.由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合并或者分立基準日上月末會計報表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披露總收入中的評估收入單項說明;
8.資產評估機構質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內部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二)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設的資產評估機構,符合本通知第一條第(二)、(三)款規定的,可以申請證券評估資格。
五、關于資產評估機構重大事項報備
(一)取得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其名稱、地址、股東或者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首席合伙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一式三份報送下列備案材料:
1.資產評估機構變更事項備案表(附件5);
2.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變更名稱的,財政部、證監會應當自收到材料和證券評估資格證書后換發新的證券評估資格證書,并予以公告。
六、關于資產評估機構年度報備
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之前,按一式三份報送下列備案材料:
(一)資產評估機構基本情況表(附件2);正保會計網校
(二)經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核實的上年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情況一覽表(附件3);
(三)由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會計報表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披露總收入中的評估收入單項說明;
(四)上年度評估業務和收入匯總表(附件4);
(五)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復印件或者累計職業風險基金證明材料;
(六)資產評估機構質量控制制度、對分支機構管理制度和其他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及其變動情況的說明。
七、關于資產評估機構的日常管理
(一)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證監會將給予特別關注:
1.被舉報的;
2.受到公眾質疑,被有關媒體披露的;
3.首次承接證券業務的;
4.注冊資產評估師流動過于頻繁,或者最近1年內未從事證券業務的;
5.股東(合伙人)之間關系極不協調,可能對執業質量造成影響的;
6.股東(合伙人)發生重大變動的;
7.收費異常的;正保會計網校
8.客戶數量、規模與資產評估機構的執業能力、承擔風險能力不相稱的;
9.發生合并、分立的;
10.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自律懲戒的;
11.不按本通知規定進行報備的;
12.財政部、證監會認為需要給予特別關注的其他情形。
(二)財政部、證監會依法對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予以配合。
(三)財政部、證監會應當建立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誠信檔案。對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違反規定的,財政部、證監會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責令其整改等措施;對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實行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措施,對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一定期限不適宜從事證券業務的懲戒,同時記入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告。
八、關于證券評估資格的撤回
(一)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持續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2項至第7項規定的條件。
(二)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發生不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2項至第5項條件之一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和證監會報告,并應當自出現上述情形之日起90日內進行整改,整改期間不得承接證券業務。整改結束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整改情況說明。
(三)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財政部、證監會撤回其證券評估資格:
1.發生本條第(二)款情形逾期未報告,未經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達到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2項至第5項規定條件的;
2.情況變化導致不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6項和第7項規定條件的。
(四)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終止的,證券評估資格失效,其證券評估資格證書應當在工商注銷登記之前交回。正保會計網校
(五)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除被依法撤銷、撤回證券評估資格外,不再從事證券業務的,應當交回證券評估資格證書,并按一式三份提交資產評估機構終止證券業務情況說明表(附件6)。
(六)財政部、證監會應當對被依法撤銷、撤回證券評估資格或者交回證券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機構予以公告。
九、其他事項
(一)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協助財政部、證監會對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管理。
(二)本通知所稱證券業務,是指涉及各類已發行或者擬發行證券的企業的各類資產評估業務,以及涉及證券及期貨經營機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的資產評估業務。
(三)本通知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四)資產評估機構按照本通知規定提交的有關附件和審計報告,應當同時報送電子文檔;提交的有關材料為復印件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
(五)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持有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證監會聯合頒發的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的合法的資產評估機構,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內報送《資產評估機構基本情況表》(附件2)和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沿革說明的,其證券評估資格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繼續有效。
附件:正保會計網校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