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建[2007]422號
頒布時間:2008-09-14 09:28:02.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建[2010]498號文件規定,本文自2010年8月18日起廢止。
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生豬生產發展 穩定市場供應的意見》(國發[2007]22號)及國務院批準的《生豬調出大縣獎勵方案》,我們制定了《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生豬生產是農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豬肉是大多數城鄉居民的主要副食品。各地要充分認識抓好生豬生產,對穩定市場供應、滿足消費需求、增加農民收入、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結合當地實際,盡快制定切實有效的辦法和措施,管好和用好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確保生豬生產供應和市場的穩定。
財 政 部
二OO七年九月十四日
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調動地方發展生豬生產的積極性,進一步促進生豬生產的規模化、產業化,建立生豬生產穩定發展的機制,增強農村發展活力,增加農民收入,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穩定市場供應的意見》(國發[2007]22號)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豬調出大縣,是指生豬調出量和出欄量符合規定標準的縣(縣級市、區、旗和農場)。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獎勵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對生豬調出大縣按本辦法規定給予獎勵的專項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獎勵資金專項用于發展生豬生產。
第四條 對生豬調出大縣的獎勵,堅持“引導生產、多調多獎、直撥到縣、專項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獎勵資金的測算因素
第五條 獎勵資金以生豬調出量、出欄量和存欄量作為測算因素,所占權重分別為50%、25%、25%.第六條 測算數據主要以統計系統提供分縣分年的數據為準。
第七條 分縣的生豬出欄量、存欄量按前3年的數據進行算術平均。
第八條 生豬調出量按生豬出欄量扣除當地生豬消費量計算。
調出量=出欄數-當地消費生豬數量;其中,當地消費生豬數量=(當地農村人口數×農村人均消費豬肉數量+當地城鎮人口數×城鎮人均消費豬肉數量)/平均每頭豬產肉量。
第九條 財政部每年年初印發獎勵資金申報指南,明確當年生豬調出大縣的入圍標準。
2007年生豬調出大縣入圍標準為:年均生豬出欄量大于80萬頭的縣;年均生豬出欄量在60萬頭至80萬頭之間,且人均出欄量大于1頭的縣。
第十條 對達不到財政部規定生豬調出大縣入圍標準,但對區域內的生豬生產和豬肉供應起著重大影響作用的縣(如36個大中城市周邊的產豬大縣),由省級財政部門牽頭,會同省級畜牧(或農業)、商務等部門提出意見,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財政部認可后,可以納入獎勵范圍。
第三章 獎勵資金的申報和撥付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根據財政部每年印發的獎勵資金申報指南,組織本省的資金申報工作。
第十二條 財政部根據入圍標準選定生豬調出獎勵大縣,并按獎勵因素及各自所占權重等計算具體獎勵數額,獎勵資金直接分配到生豬調出大縣。
第十三條 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撥付到省級財政。省級財政在收到獎勵資金后,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撥付到縣級財政,不得滯留、截留和挪用。
第四章 獎勵資金的用途
第十四條 獎勵資金專項用于發展生豬生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規模化生豬養殖戶(場)豬舍改造、良種引進和糞污處理的支出。其中,對500頭以上大規模生豬養殖戶(場),2007年國家通過標準化規模養豬場(小區)項目資金給予專項扶持,不再享受獎勵資金支持,從2008年開始列入支持范圍;
(二)生豬養殖大戶購買種公豬、母豬、仔豬和飼料等的貸款貼息;
(三)防疫服務費用支出,要嚴格控制在獎勵資金總規模的10%范圍以內。
第十五條 獎勵資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專項資金,只能用于上述發展生豬生產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門基本建設、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等與生豬生產無關的支出。
第五章、獎勵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建立動態監管制度。由省級財政部門牽頭,會同省級畜牧(或農業)、商務等部門建立對生豬調出大縣的動態監測,對分縣的生豬出欄、存欄和調出等基礎數據進行動態管理,跟蹤基礎數據的變化。根據監測情況,對生豬調出大縣獎優汰劣,有進有出,實行動態監測。
第十七條 財政部及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地方上報的基礎數據資料和獎勵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對弄虛作假,冒領補貼或者挪用、滯留獎勵資金的,一經查實,取消獎勵資格,收回獎勵資金,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要結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實際,制定對獎勵資金的具體落實辦法,加強獎勵資金管理,保證獎勵資金及時、如數撥付到縣。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