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2007]20號
頒布時間:2007-03-14 09:31:19.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環保總局
黨中央有關部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環保局(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環保局:根據財庫[2008]50號文件規定,本條法規失效。源自正保會計網校
為了擴大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范圍,確保環境標志認證產品的有效性和準確性,根據財政部、環保總局印發的《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實施的意見》(財庫[2006]90號)的規定,我們對已發布的“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進行了調整,現將調整后的“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網()、中國綠色采購網()公布。為確保上述信息的準確性,未經財政部、環保總局允許,不得轉載。財庫[2006]90號文件印發的“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