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預[2006]489號
頒布時間:2006-12-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62號文件”規定,本文件除另有規定的條款外,相應廢止。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武警總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進一步加強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的管理,規范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使用,優化財政資源配置,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管理辦法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
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管理,優化財政資源配置,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以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以下簡稱部門結余資金),是指同中央財政有繳撥款關系的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企業在預算年度內,按照財政部批復的本部門預算,當年尚未列支出的財政撥款資金。
第三條 部門結余資金按支出性質劃分為基本支出結余和項目支出結余。
第四條 中央部門應當對部門結余資金中的基本支出結余和項目支出結余分別進行統計、核算,并與單位會計賬表相關數字核對一致。
第五條 部門結余資金按形成時間劃分為當年結余和累計結余。當年結余是指部門當年財政撥款形成的結余;累計結余是指部門截止到某一年度年底形成的累計財政撥款結余資金。本辦法所指“下一年度”是指財政部發文確認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的下一年,即與財政部確認的結余資金形成年之間隔一預算年度。
第二章 基本支出結余的管理
第六條 部門基本支出結余包括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經費結余和公用經費結余。基本支出結余原則上可以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用于增人增編等人員經費支出和日常公用經費支出,但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間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員經費開支標準。事業單位按現行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由財政撥款提取轉為事業基金的結余,也納入本辦法關于基本支出結余資金的管理范圍。
第七條 中央部門在編制下一年度支出預算時,如要求新增基本支出,應優先動用基本支出結余資金,結余資金不足以安排時再向財政部提出申請增加預算。
第八條 部門在預算執行中產生的零星增人增編等人員經費支出和日常公用經費支出,應首先通過部門基本支出結余資金來安排,并將基本支出結余資金動用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第九條 對累計基本支出結余資金規模較大的中央部門,財政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對其結余資金進行統籌,作為安排該部門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預算的資金來源。
第三章 項目支出結余的管理
第十條 部門項目支出結余資金分為凈結余資金和專項結余資金。
(一)項目支出凈結余資金包括:項目當年已完成形成的結余資金;由于受政策變化、計劃調整等因素影響,項目中止或撤銷形成的結余;某一預算年度安排的項目支出連續兩年未動用、或者連續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結余。
(二)項目支出專項結余資金是指項目當年已執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結余,或項目因故當年未執行,需要推遲到下年執行形成的結余資金。
第十一條 有項目支出凈結余資金的中央部門,在申報下年預算時,應將凈結余資金全部作為本部門下一年度預算的首要來源,統籌用于本部門重點項目支出。
第十二條 中央部門連續年度安排預算的延續項目,有專項結余資金的,在申報下一年度預算時,應結合項目進展情況主動統籌部分結余資金,再向財政部申請增加預算。對延續項目專項結余較多的部門,財政部在下一年度可適當減少有關項目支出預算。
第十三條 中央部門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動用凈結余資金安排項目支出,或調整項目支出專項結余資金使用用途的,均應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四條 部門基本建設項目結余資金,除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02〕394號)有關規定執行外,還應執行本辦法,其中:凈結余資金的70%上交中央金庫,30%部分按照本辦法有關項目支出凈結余資金規定條款執行,按照規定的范圍使用,使用時報財政部審批。
第四章 結余資金消化的激勵措施
第十五條 財政部建立部門消化累計結余資金的激勵機制,即對部門累計結余資金比上午減少的部門,財政部允許其在不違反部門預算管理規定和財務制度的前提下,動用一定金額的凈結余資金解決應由中央財政負擔的本部門歷史遺留問題的支出,具體動用時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六條 對累計結余資金比上年增加較多的中央部門,財政部在下達“一下”控制數時,可以視部門結余資金增長情況,適當減小部門項目支出預算增幅或壓縮部門財政撥款預算總額。
第五章 結余資金安排使用的程序
第十七條 預算編制階段,部門結余資金使用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按照財政部關于編制部門預算的要求,中央部門在下一年度預算編制階段,將本部門結余資金(包括基本支出結余和項目支出結余)結轉下年安排使用計劃,以及擬統籌動用本部門凈結余資金安排下一年度有關項目支出預算情況,隨部門“一上”預算報送財政部;
(二)財政部根據中央財政預算平衡情況,結合部門“一上”預算、部門累計結余資金情況、部門提出的結余資金下一年度安排使用計劃等情況,對部門結余資金安排使用計劃進行審核,提出部門下一年度預算結余資金安排使用建議,并隨“一下”預算控制數發中央部門;
(三)中央部門根據財政部下達的“一下”預算控制數和結余資金安排使用建議數,調整編制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二上”預算。
第十八條 預算執行中,中央部門需追加預算時,應結合本部門結余資金情況,優先動用其結余資金。結余資金不足以安排時,再向中央財政申請追加預算。
第六章 結余資金的報送及確認
第十九條 預算年度結束后,中央部門應對本部門和所屬預算單位的結余資金情況逐級匯總,并對形成結余的原因進行分析說明,于下午2月底之前,將本部門《20××年度財政撥款結余資金情況表》(格式及填制說明見附1、2)和有關說明文件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條 國庫集中支付形成的結余資金,中央部門還須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年終結余資金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庫〔2003〕125號)有關規定,在1月20日之前,向財政部報送《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實施單位年終預算結余資金申報核定表》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負責對部門結余資金數額和有關項目完成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并于3月底前將審核意見通知中央部門。
第七章 結余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對部門結余資金管理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三條 中央部門在結余資金管理中違反本辦法的,財政部應當責成其進行糾正,并可以通過調減部門預算等方式將結余資金收回中央總預算。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中央部門可在本辦法規定之內,結合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結余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可以參照本辦法的原則,另行制定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 對納入預算管理的各項政府性基金項目結余資金,按照各項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所有涉及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的預算管理均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管理暫行規定》(財預〔2005〕46號)相應廢止。
附件:1. 20××年度財政撥款結余資金情況表(略)
2.《財政撥款結余資金情況表》填制說明
附件2:
《財政撥款結余資金情況表》填報說明
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情況表》反映部門年度財政撥款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的結余資金情況。
二、分項說明:
1.“項目”:填列口徑與預算批復口徑一致。
2.“項目代碼”:填列年初預算批復項目的代碼,年中預算執行時追加的項目代碼可通過《中央預算管理系統》新增產生。
3.“項目單位”:填列存在結余資金單位的名稱,包括基本支出結余單位和項目支出結余單位。單位級次應與預算編制單位一致。
4.“預算批復年份”:填列項目支出預算批復年份,如連續幾年預算都安排的項目,則填列項目支出預算連續批復年份。
5.“截至上年年底累計結余”:填列截至上年(即20XX年的上一年)年底累計產生的財政撥款結余資金數。
6.“20XX年度-預算數”:填列20XX年年初預算批復、執行中追加、追減的財政撥款數。
7.“20XX年度-當年實際支出數-當年財政撥款支出數”:填列20XX年年初預算批復、執行中調整的當年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財政撥款實際支出數。
8.“20XX年度-當年實際支出數-使用以前年度結余-基本支出結余”:填列使用以前年度基本支出的財政撥款結余數。
9.“20XX年度-當年實際支出數-使用以前年度結余-項目支出結余-專項結余”:填列使用以前年度項目支出的財政撥款專項結余數。
10.“20XX年度-當年實際支出數-使用以前年度結余-項目支出結余-凈結余”:填列使用以前年度項目支出的財政撥款凈結余數。
11.“20XX年度-當年結余數-金額”:反映20XX年當年財政撥款預算結余情況,由“20XX年度-預算數”與“20XX年度-當年實際支出數-當年財政撥款支出數”相減得出。
12.“20XX年度-當年結余數-其中:暫付款”:填列20XX年財政撥款結余中已經支付、會計上作為暫付款處理的數額。
13.“截至20XX年底累計結余-金額”:反映截至20XX年底累計產生的財政撥款結余,由截至上年年底累計結余加20XX年當年結余數減使用20XX年以前結余得出。
14.“截至20XX年度累計結余-其中:暫付款”:填列截至20XX年底財政撥款累計結余中已經支付、會計上作為暫付款處理的數額。
15.“截至20XX年底累計結余-項目支出結余類型”:選擇填列截至20XX年底累計產生財政撥款結余的項目支出的結余類型,分為“專項結余”、“凈結余”。基本支出不填結余類型。
16.“是否建設性資金”:選擇填列是否為發展改革委(國管局)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設方面的項目,分為“是”、“否”。
17.對于“項目支出結余類型”填列“凈結余”的項目,需在“備注”欄中對凈結余資金的形成原因做出說明。
三、其他注意事項
1.中央部門在《中央預算管理系統》軟件結余管理模塊中,填報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情況表,并按規定時間,將紙質和電子文檔報送財政部。
2.項目填列口徑與預算批復口徑一致。預算執行中追加項目如有財政撥款結余應包含在此表中,項目代碼在《中央預算管理系統》中新增項目生成,“備注”欄注明財政部批準文號。
3.為保證年度之間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情況表的銜接和對比,“截至上年年底累計結余”欄(第4欄)中的基本支出、項目支出、項目支出專項結余、項目支出凈結余數額,應與財政部上年批復的部門財政撥款累計結余數額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