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人薪[1988]15號
頒布時間:1988-03-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勞動人事部、 財政部
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從一九八八年起,適當提高國家機關和部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工資(獎金),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七年全年發放獎勵工資(獎金)在一個月平均基本工資數額以內(含一個月)的各級國家機關、黨派團體以及由國家核撥全部事業費的事業單位,從一九八八年起,其工作人員的獎勵工資(獎金)可以由全年不超過一個月的平均基本工資提高到一個半月。
二、增加獎勵工資(獎金)的經費來源,仍從現有資金渠道解決。對于從行政(事業)經費預算包干結余中開支的單位,結余經費不足需要增加的開支,可從本單位年度預算中調劑,個別單位調劑確有困難的,由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三、發放獎勵工資(獎金)的辦法,可按月、按季度發放,也可以半年發放一次。其他有關事項,仍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獎勵工資的問題的通知》(勞人薪〔1986〕60)的規定辦理。
四、凡增發獎勵工資(獎金)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單位,應一律糾正過來;弄虛作假的,按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時規定》處理。
五、本通知從一九八八年一月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