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字[1986]42號
頒布時間:1986-11-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福建華興會計師事務所十月二十一日來函,詢問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方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等問題,現答復如下:
一、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第四十三條規定,場地使用權屬于無形資產,中方的場地開發費和交納的場地使用費轉作投資的,應按照協議、合同規定的金額作為場地使用權進行核算和分期攤銷,不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內。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商品、產品和勞務的銷售,應于商品、產品已經發出和勞務已經提供后,及時辦理托收手續。注冊會計師在查帳中如發現拖延不辦的情況,應向委托人提出,請其辦理有關手續,按期登記入帳。委托人不按期辦理的,可以在查帳報告中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