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2002]35號
頒布時間:2002-07-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于2002年6月29日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3年起實行。該法的制定與頒布,是我國財政體制改革、財政法制建設和政府采購工作的一件大事。保證《政府采購法》全面、正確地實施,并以此促進政府采購制度的深化改革和政府采購工作依法進行,是各級財政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各級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法》的貫徹實施要給予高度重視,切實做好各項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認真組織學習《政府采購法》是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基本法律,該法的頒布實施,對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促進廉政建設,發揮政府采購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各級財政部門作為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要以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堅持依法行政的政治高度,認真組織學習,準確把握各項規定的精神實質,進一步提高依法監督管理政府采購活動的自覺性,促進政府采購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積極做好《政府采購法》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進一步加強采購隊伍建設
《政府采購法》是依法監督管理政府采購活動,指導政府采購工作的指南。各級財政部門要在《政府采購法》正式實施前,積極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利用電視、電臺以及報刊雜志等輿論工具,采取各種生動有效形式,全面宣傳《政府采購法》,并積極開展培訓工作,切實提高政府采購監督管理人員和采購人員的素質。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宣傳培訓活動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舉辦的宣傳培訓活動,必須體現公益性,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同時,對社會機構舉辦的宣傳培訓活動,要加強引導和監督,對盜用財政部門名義或者以營利為目的宣傳培訓等活動,要及時予以制止。
三、抓緊做好貫徹實施《政府采購法》各項準備工作,保證和促進《政府采購法》的全面貫徹實施
《政府采購法》對政府采購的各個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各級財政部門要抓緊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切實保證和促進《政府采購法》的全面貫徹實施。財政部將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加強配套法規和規章制度建設,對《政府采購法》頒布以前制定的有關政府采購規章制度,進行全面清理,適時廢止與法律規定不一致的內容;認真研究政府采購管理機構與集中采購機構分離的改革實施方案。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上級統一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研究起草和制定本地區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法》的具體辦法,提出擴大政府采購規模和范圍、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大監督管理力度的具體措施。財政部將在適當時候召開全國政府采購工作會議,對財政系統貫徹實施《政府采購法》做出具體部署。
四、以貫徹實施《政府采購法》為契機,進一步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
近幾年來,各級財政部門為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政府采購制度的改革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工作,在改革的進程中還面臨著許多需要解決的問題。各級財政部門要通過學習和貫徹實施《政府采購法》,對照檢查政府采購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不斷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把政府采購工作的法制化進程推向一個新的階段,努力開創政府采購工作的新局面。
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法》的各項規定是擺在各級財政部門面前的一項光榮而又重要的任務。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提高貫徹實施《政府采購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扎實工作,圓滿完成各項任務。省級財政部門接到本通知后,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下半年宣傳落實《政府采購法》的工作計劃,并于2002年8月10日前報財政部國庫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