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綜[2001]16號
頒布時間:2001-03-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殘疾人聯合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殘疾人聯合會:
最近,一些中央部門所屬單位(以下簡稱“中央單位”)反映無法按照所在地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問題,要求明確申請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程序。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函告如下:
一、根據《財政部關于發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綜字〔1995〕5號)的規定,凡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中央單位,都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屬地原則繳納,中央單位按照所在地有關規定執行。
二、中央單位確因經費困難或企業政策性虧損等原因,需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中央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財政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經財政部會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批準后,可以給予減免照顧。財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在審批時征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