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財企字第26號
頒布時間:1983-01-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勞動人事部
(82)閩財外字第051號文悉。關于中外合營企業的幾個財務問題,經商得勞動人事部同意,答復如下:
一、中外合營企業的中方職工工資水平,應根據國務院國發〔1980〕199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辦理。即合營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按照所在地區同行業國營企業職工實得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二十至一百五十確定。在此幅度內考慮企業總的經濟效益增長情況,逐步提高。
二、合營企業中方職工年老退休勞保待遇費用的提取標準按照國營企業勞保條例有關規定計算。合營前原企業退休職工的勞保醫療、福利待遇問題,財政部(81)財企字第408號文已經明確,屬“原企業的退休、退職人員的退休金、退職金、醫療費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由原企業、并入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負責支付。”如果原企業已退休的職工在合營企業支付退休金和醫療費,這部分開支由合營企業勞動保險費用中解決。
企業合營期間年老退休職工的勞保費用除協議另有規定者外,應在勞動保險費用中支付,不能從職工福利基金中開支。
三、經濟特區舉辦的中外合營企業或外商獨資企業雇傭職工,按規定支付給我方的社會勞動保險和補償國家對職工的各項補貼,除按照國務院國發〔1980〕199號文件和財政部(81)財企字第408號文的規定解決的開支以外,所余部分應納入地方財政管理。
四、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六條關于董事會職權的規定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第九條“合營企業職工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獎勵、津貼等制度,由董事會討論決定。”的精神,合營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三項基金的比例,由合營企業董事會確定。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如何使用,并由董事會決定。
五、合營企業職工出國或去港澳地區的費用開支標準,可按照財政部(82)財企字第481號《關于我方派駐香港人員費用開支標準的復函》(已抄送你廳)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鑒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各項費用開支標準問題比較復雜,請你廳對這一問題進一步調查研究,并提出具體意見函告我們,以利于研究擬訂有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