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08]12號
頒布時間:2008-09-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83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局:
為進一步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五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五,自2009年1月1日起,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澳門核數公司申請的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五年內有效。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