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價格[1999]472號
頒布時間:1999-04-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財政廳(局),各直屬商檢局:
為減輕企業負擔,支持外貿擴大出口,經研究,決定臨時降低加工貿易品質檢驗和外商投資財產鑒定收費的標準?,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工貿易品質檢驗
?。ㄒ唬﹣砹霞庸さ某隹谪浳锲焚|檢驗費按現行國家規定標準的70%計收,共同檢驗的按現行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的35%計收,認可檢驗的按現行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的17.5%計收。
對來料加工的進口原料不實施品質檢驗。
?。ǘ┻M料加工的出口貨物品質檢驗費按現行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的70%計收,共同檢驗的按現行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的35%計收,認可檢驗的按現行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的17.5%計收。
二、外商投資財產鑒定
?。ㄒ唬╄b定范圍外商投資財產鑒定只限于外商投資企業及各種對外補償貿易方式中,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投資者以實物作價投資的,或外商投資企業委托國外投資者用投資資金從境外購買的財產。
?。ǘ┦召M標準
1.500萬美元以下的從原來按貨值的4‰、3‰不等的標準一律降為按貨值的2.5‰計收;
2.5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部分,按2‰計收;
3.1000萬美元以上至1億美元部分,按1‰計收;
4.1億美元以上至1.5億美元部分,按0.5‰計收;
5.1.5億美元以上的,超過部分不計收。
?。ㄈ┩馍掏顿Y財產鑒定與品質檢驗一并辦理的,不再計收品質檢驗費。
三、以上收費標準自1999年5月1日起執行。待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標準頒布執行后,上述規定相應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