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財政部關于國營工業企業利潤留成試行辦法的通知(四)
頒布時間:1980-01-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
四、企業增長利潤留成的比例,按照不同行業,分別規定為:
?。ㄒ唬┦?、電力、石油化工和國外引進成套設備等盈利水平較高的企業百分之十;
?。ǘ┮苯稹C械、電子、化工、輕工、紡織、建材、森工、鐵路、交通運輸和其他企業百分之二十;
?。ㄈ┟禾俊⑧]電、民航、農機企業百分之三十。
五、企業基數利潤留成比例的核定,采取自上而下、逐級核定的辦法。
各省、市、自治區和中央主管部門總的利潤留成比例,由國家經委和財政部核定。各省、市、自治區和中央主管部門,可以在國家核定總的利潤留成比例范圍內,分別核定所屬企業(或公司)的利潤留成比例。
六、基數利潤留成比例核定以后,原則上三年不變,如遇以下情況,可以作相應的調整:
?。ㄒ唬﹪艺{整產品價格,調整主要原材料價格,改革稅制,使企業利潤有較大增減的;
?。ǘ┕I改組中,企業進行調整,使企業利潤有較大增減的;
?。ㄈ﹪彝顿Y新建、擴建的車間、分廠和附屬工廠投產后,企業利潤有較多增加的;
(四)企業因交納固定資產稅和支付定額貨款利息而減少利潤的。
七、工業企業必須完成產量、質量、利潤和供貨合同四項計劃指標,才能按照核定和規定的留成比例提取全部利潤留成資金。
四項計劃指標中,每少完成一項,扣減其應提利潤留成資金(包括基數利潤留成資金和增長利潤留成資金)的百分之十。
鐵路、交通運輸、郵電、民航企業的考核指標,由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另行商訂。
八、企業提取的基數利潤留成資金,完成月度計劃指標的,可以按規定提取,沒有編制或沒有完成月度計劃指標的,可以按月預提百分之八十。
增長利潤留成資金,上半年完成全年計劃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業,可以按規定預提百分之五十,完成年度計劃不到百分之五十的企業,不能預提。
企業應提的利潤留成資金,年度終了后列入決算,經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后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企業提取利潤留成資金時,應按歸還技措貨款后的利潤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