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務院關于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的通知(摘錄)(三)
頒布時間:1978-05-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
五、要將附加工資改用于獎金和計件工資。
企業現行的附加工資,是過去取消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時,采取的一種臨時措施。
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的單位,仍應把現行的附加工資改用于獎金或計件超額工資,使新老職工實行統一的制度,以有利于生產,有利于團結。
目前,不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的企業,對職工現行的附加工資,也要結合出勤和生產情況用好、用活,不能無條件的照發。
對于已經調離一線的生產工人,不應再享受一線工人的附加工資。
由企業調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也不應再享受附加工資。
六、要嚴格控制獎金總額和計件超額工資。
實行獎勵制度的企業,在全面完成國家計劃的前提下,獎金總額(包括現行的附加工資在內,下同)的提取比例,暫定為一般不超過實行獎勵制度的職工標準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提取金額平均每人每月少于三元五角的,可按三元五角提取);對于少數任務重、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先進、又全面超額完成國家計劃較多的企業,經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或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獎金總額的提取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
各企業的獎金總額,要結合生產有重點的使用。
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企業和實行提成工資制的服務行業,計件超額工資和提成工資的部分,控制在這些工人的標準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以內。
今年不實行上述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可以結合社會主義勞動競賽,對職工試行一次性的年終獎。
全面完成國家計劃和工作任務的單位,獎金總額按本單位固定職工人數平均每人十元提取,合理安排使用。
具體辦法,由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研究確定,并報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上述獎金和計件超額工資(包括提成工資),一律從工資基金項下開支,由人民銀行監督執行。
七、試點單位和具體試行辦法的審批手續。
選擇哪些單位試點,及其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的具體辦法,國務院各部門的直屬企業,應由主管部門征得國家勞動總局同意后批準試行;其他企業,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批準。
任何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也不得巧立名目,變相實行。
八、科學研究機構的科技人員的獎勵問題,由有關部門會同國家勞動總局另行制定辦法,下達執行。
九、集體所有制企業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的辦法,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根據本通知的精神作出規定。
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均改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是關系到企業生產和職工切身利益的大事。
各地區和各部門要加強領導,認真總結過去的經驗,依靠廣大群眾,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不要一哄而起。
防止和克服用獎金解決一切問題的錯誤思想和做法。要不斷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管理工作,及時解決實行中出現的問題,使之更好地調動廣大職工群眾的社會主義積極性,增強團結,促進生產。
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和國務院各部門,要將試行獎勵、計件工資制度的經驗和有關政策、措施方面的改進意見,于今年十月底前報送國家計劃委員會和國家勞動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