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試行企業基金的規定(一)
頒布時間:1978-11-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
全文
國務院同意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試行企業基金的規定》,現發給你們,望貫徹執行。
國營企業試行企業基金制度,是貫徹落實抓綱治國戰略決策,加快發展國民經濟的一項重要措施。
各地區、各部門在試行中,一定要結合揭批林彪、“四人幫”,分清路線是非,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與個人三者的關系。
要結合整頓企業的工作,加強經濟核算,改善經營管理,動員廣大職工努力增加生產,厲行節約,降低成本,增加盈利。
企業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要按國家規定辦事,主要用于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并且要認真實行民主理財、群眾監督,嚴禁浪費和挪用。
這項基金提取和使用的計劃,要經過群眾討論,執行結果要向群眾公布。
各地區、各部門在試行中,要加強調查研究,聽取群眾意見,認真總結經驗,以便進一步研究改革企業基金制度。
附:關于國營企業試行企業基金的規定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的戰略決策,鼓勵企業加強經濟核算,改善經營管理,全面完成和超額完成國家計劃,為社會主義建設多積累資金,從一九七八年起,國營企業按照本規定提取和使用企業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