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6-10-17 18:16:54.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一、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的計算
根據本準則第五條的規定,計算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時,作為權數的已發行時間、報告期時間和已回購時間通常按天數計算;在不影響計算結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簡化的計算方法,如按月數計算。
二、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
根據本準則第七條規定,企業存在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應當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潛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和股份期權等。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對于可轉換公司債券,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分子的調整項目為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利息(含溢價或折價攤銷)等的稅后影響額;分母的調整項目為假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期初或發行日轉換為普通股的股數加權平均數。
(二)認股權證和股份期權。根據本準則第十條規定,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等的行權價格低于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當考慮其稀釋性。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分子的凈利潤金額一般不變;分母的調整項目按照第十條中規定的公式計算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同時還應考慮時間權數。
公式中的行權價格和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在認股權證合同和股份期權合約中已作約定。公式中的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通常按照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價格進行簡單算術平均計算。在股票價格比較平穩的情況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盤價作為代表性價格;在股票價格波動較大的情況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最高價與最低價的平均值作為代表性價格。無論采用何種方法計算平均市場價格,都應當一貫地加以運用,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原計算方法不再適用。當期發行認股權證或股份期權的,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應當自發行日起計算。
(三)多項潛在普通股
本準則第十二條規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按照其稀釋程度從大到小的順序計入稀釋每股收益,直至稀釋每股收益達到最小值。
上述規定中的“稀釋程度”,根據不同潛在普通股轉換的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大小進行衡量,即: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普通股時,將增加的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加權平均數所確定的金額。股份期權和認股權證通常排在前面計算。
每次發行或一系列發行的潛在普通股應當視為不同的潛在普通股,分別判斷其稀釋性,而不能將其作為一個總體考慮。
三、計算每股收益時應考慮的其他調整因素
(一)企業派發股票股利、公積金轉增資本、拆股或并股等,會增加或減少其發行在外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的數量,但不影響所有者權益總額,也不改變企業的盈利能力。企業應當在相關報批手續全部完成后,按調整后的股數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上述變化發生于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的,應當以調整后的股數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
(二)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配股的處理。企業當期發生配股的情況下,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應當考慮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據以調整各列報期間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公式如下:
每股理論除權價格=(行權前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價值+配股收到的款項)÷行權后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數調整系數=行權前每股公允價值÷每股理論除權價格因配股重新計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調整系數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配股前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調整系數×配股前普通股發行在外的時間權重+配股后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
存在非流通股的企業可以采用簡化的計算方法,不考慮配股中內含的送股因素,而將配股視為發行新股處理。
四、以合并財務報表為基礎計算和列報每股收益
本準則第三條規定,合并財務報表中,企業應當以合并財務報表為基礎計算和列報每股收益。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分子應當是歸屬于母公司普通股股東的合并凈利潤,分母為母公司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