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6-10-17 11:44:36.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一、企業商品存貨的成本
根據本準則第六條規定,存貨的采購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
企業(如商品流通)在采購商品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等進貨費用,可以先進行歸集,期末根據所購商品的存銷情況分別進行分攤,對于已售商品的進貨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主營業務成本);對于未售商品的進貨費用,計入期末存貨成本。企業采購商品的進貨費用金額較小的,也可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銷售費用)。
二、周轉材料的處理周轉
材料,是指企業能夠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來形態而逐漸轉移其價值的材料,如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轉銷法或五五攤銷法進行攤銷;施工企業的鋼模板、木模板、腳手架和其他周轉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轉銷法、五五攤銷法或者分次攤銷法進行攤銷。
三、存貨的可變現凈值
(一)可變現凈值是指存貨的預計未來凈現金流入量而不是存貨的售價或合同價。
企業預計的銷售存貨現金流入量,并不完全等于存貨的可變現凈2值。存貨在銷售過程中可能發生相關稅費和銷售費用,以及為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還可能發生的加工成本等相關支出,構成現金流入的抵減項目,扣除這些抵減項目后,才能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
(二)以確鑿證據為基礎計算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
存貨可變現凈值的確鑿證據,是指對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有直接影響的確鑿證明,如產品或商品的市場銷售價格、與企業產品或商品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市場銷售價格、供貨方提供的有關資料、銷售方提供的有關資料、生產成本資料等。
(三)不同存貨可變現凈值的確定。
1.產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貨,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以該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估計的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確定其可變現凈值。
2.需要經過加工的材料存貨,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以所生產的產成品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后的金額確定其可變現凈值。
3. 資產負債表日,同一項存貨中一部分有合同價格約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價格的,企業應分別確定其可變現凈值,并與其相對應的成本進行比較,分別確定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或轉回的金額。